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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有存款 患病支出子女均需分擔

  • 發佈時間:2016-03-24 17: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4日訊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社會中,父母在年邁時,子女能及時盡贍養義務的人相對是多數,但也存在子女怠于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尤其是父母有多名子女時,子女之間的相互攀比之風悄然升起,這對需要贍養的老人來説顯得比較為難,老人無奈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已年滿81周歲的鄒某甲與已年滿83周歲的姜某係夫妻關係,鄒某乙等六人係雙方的婚生子女,六每人平均已經結婚生子。鄒某甲與姜某的戶口戶別為農業家庭戶口,在虎林市某村分得30畝責任田,該責任田對外發包每年承包費為9000元,國家每年補發二人糧食直補款為2000元。2015年1月4日,姜某因患高血壓在虎林某醫院住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6576.26元,經虎林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銷1555.40元。2015年3月,鄒某甲與姜某起訴至虎林市人民法院請求六子女每月給付二人每人50元的贍養費;姜某住院支出醫療費用5000元由六子女承擔;二人日後的住院支出的費用及在醫院門診部、衛生所等部門就醫治療超過500元的費用,以票據為準,由六子女共同承擔。

  法院認為,六被告作為二原告的婚生子女,有對二原告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因二原告在某村分得責任田,對外發包承包費為每年9000元,直補款為2000元,上款合計11000元。參照2014年度黑龍江省農村居民每人平均年消費性支出7830元的標準,二原告的每年的消費性支出的金額為15660元,扣除二原告30畝責任田的收益11000元,餘額為4660元,應該由六被告共同負擔,故六被告每人每月應承擔二原告贍養費65元。原告姜某因患高血壓住院治療支出的費用5020.86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擔,即每人承擔836.81元。二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擔日後就醫超過500元的醫療費用,因該請求係待發生的事實,本院不予處理。

  經法院一審判決,鄒某乙等六人自2015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給付鄒某甲、姜某贍養費65元,此款于每月15日前自行給付;姜某住院治療支出的費用5020.86元,由鄒某乙等六人每人承擔836.81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付清;駁回鄒某甲、姜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服判。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曾多次把六被告召集到一起,告知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但子女以鄒某甲名下有存款,父母的存款應用於支出其生活和就醫的費用,不足的部分再由子女負擔。主審法官考慮到鄒某甲和姜某年事已高,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並且姜某身患重病,撫養六子女付出很多辛苦,堅持保護弱勢群體、尊老愛幼、以人為本的原則,判決由六子女平均負擔姜某的住院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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