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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案原告勝訴

  • 發佈時間:2015-10-29 15: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9日訊(記者 李萬祥)記者從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獲悉,10月29日上午9時,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後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一審開庭宣判。

  法院認定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行為具有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判令四被告五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並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於原地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餘元。

  該案原告是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由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支援起訴,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參加庭審。

  法院認為原告自然之友與福建綠家園是符合環保法規定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並且承認了自然之友在2010年6月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註冊之前所從事的環境保護工作也符合法律規定。另外,法院予以支援原告請求的全額律師費用及辦案相關差旅費。

  據悉,該案是一起破壞生態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謝某等違法開礦,嚴重破壞了周圍的天然林地,被破壞的林地不僅本身完全喪失了生態功能,而且影響到了周圍生態環境功能及整體性,導致生態功能脆弱或喪失。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公益訴訟條款首次將“破壞生態”的行為納入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因此,該案也是依據新《環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態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判決中,法院支援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並且認可了原告委託生態評估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對專家意見予以採信,這有很好的引導和示範意義。專家意見在國外的環境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在我國環境訴訟中還鮮有這樣的對專家意見予以採信的判例。專家意見作為有效證據不僅可以增強判決的科學性,並且可以大大減少原告的舉證成本,避免原告陷於成本高昂的司法鑒定程式。

  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部門總監葛楓認為,法院的判決支援了原告全額的律師費用和辦案的必要費用,這是對環保組織及其代理律師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勞動的認可。這如果能作為機制固定下來,將在很大程度上鼓勵環保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有助於提高公益律師代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積極性。此外,經原告申請,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訴訟費用,這也幫助本不寬裕的社會組織減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負擔。本案是環境生態破壞第一案,它的審理、判決和執行具有代表性,作為原告,我們希望能夠參與到後期的執行過程中,也希望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部門在後期的執行過程中起到監督的作用。

  本案是自然之友基金會發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支援基金支援的第一起開庭宣判的環境公益訴訟,據了解,今年1月至今,該基金已支援福建綠家園等四家環保組織提起的10起環境公益訴訟案,涵蓋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生態破壞等領域。本專項基金將持續支援更多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個案。

  從2005年開始倡議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來,2011年自然之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破冰第一案”——雲南鉻渣案(該案仍在審理中)。2014年,歷經四次修訂實施的新環保法正式在中國打開環境公益訴訟的大門,作為符合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數百家社會組織之一的自然之友在新環保法實施後繼續推動以法律手段保護環境的里程碑事件。而昨天,正是自然之友創始會長梁從誡先生逝世5週年紀念日。梁先生於2005年全國兩會提出建立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的提案,歷經十年,在一代代自然之友的持續推動下,終於迎來了第一份判決書。自然之友呼籲社會公眾關注環保,共同努力推動環境的改善。

  從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截至2015年10月,自然之友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已獲得立案6起,其他5起案件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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