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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僅9家社會組織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

  • 發佈時間:2016-03-22 07: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劉蓉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是環境公益訴訟元年,經過多年探索和推動後,在立法層面已經基本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謝玉紅在2015年環境權益維護實踐情況通報會上説。

  謝玉紅説,隨著新環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的實施,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案數量較之前大幅上升。社會組織提起的多數環境公益訴訟個案順利立案,檢察機關也開始探索在全國試點地區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

  社會組織正在以原告、支援起訴方或資金支援方等角色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據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介紹,全國約有1000余個社會組織具備法律和相關解釋規定的起訴資格。但2015年,僅有9家社會組織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如福建綠家園在福建長汀縣禽畜養殖造成水污染公益訴訟案件中擔任原告,莆田綠蔭濱海濕地研究中心與綠髮會作為共同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等。此外,社會組織還在一些環境公益訴訟中作為支援起訴人,如安徽綠滿江淮作為綠髮會訴常州永泰豐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的支援起訴單位。

  被列入公益訴訟試點地區的北京、內蒙古、吉林等地的檢察機關在2015年共提起7起環境公益訴訟。其中,貴州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訴清鎮市城市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職責案、貴州黔西縣人民檢察院訴黔西縣林業局不依法履行職責案均已判決結案。

  由於相關法律的實施還在起步階段,在環境公益訴訟的探索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各地法院對相關法律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仍需深化、地方法院對社會組織還需加強了解”。葛楓建議,要發揮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作用,要加大對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金方面的支援。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會設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支援基金。2015年,該基金一共支援了10個個案。此外,原告承擔的鑒定評估費、律師費等成本可由被告支援。在新環保法第一案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中,南平中院判決由被告承擔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的上訴成本。

  在2015年的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社會組織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成為主力軍,檢察機關在多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作為支援起訴單位支援環保組織。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實踐中,首先由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作為支援起訴單位,在調查取證方面給予支援,是較好的協同機制;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到檢察機關舉報的方式為檢察機關提供案源和初步的證據,同時鼓勵社會組織作為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

  中華環保聯合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説,2015年,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14個省、直轄市受理了公益訴訟個案,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全國鋪開還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經濟日報記者 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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