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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機制不可留下“後門”

  • 發佈時間:2016-03-23 02:30:3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退市機制上仍然留下“後門”,並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欺詐發行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最終是市場與投資者為之埋單。

  日前,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上交所決定終止博元投資股票上市資格。*ST博元也成為中國證監會2014年《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實施後,證券市場首家因觸及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情形被終止上市的公司,其背後的意義不言而喻。

  *ST博元被終止上市,無疑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若干意見》最大的亮點即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主要包括欺詐發行公司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公司。而欺詐發行與資訊披露違法現象在A股市場並不鮮見,像綠大地(現“雲投生態”)、萬福生科以及海聯訊等上市公司,都是欺詐發行的“成功”案例,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而資訊披露一直是A股市場的老大難問題,上市公司遲報、瞞報甚至不履行資訊披露的現象比比皆是,個中違規違法的亦大有人在。但在此前,即便是像財務造假等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也常常得不到懲治。

  此次*ST博元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而遭遇終止上市的命運,凸顯出監管部門嚴打市場上的違規違法行為,彰顯退市制度威力的一面。而且,有了*ST博元被終止上市的“前車之鑒”,也無形中能夠警示其他的上市公司。

  但*ST博元是否真的會被退市,還有待觀察。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已撤換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也不存在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仲介機構進行核查驗證並出具了專項意見,而且其財務指標等都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那麼其就可以向上交所申請恢復上市,而“證券交易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正是因為退市機制留下這個“後門”,為今後*ST博元重新上市創造了條件。

  在去年*ST博元停牌前夕,其股價出現明顯的異動。對於這樣的一隻股票,投資者理應避之不及,但該股不跌反漲,並且成交量大幅放大,説明有賭重組或博取重新上市的投機資金進場,凸顯出退市機制留下“後門”的弊端。

  一家企業如果能夠上市,在其資産實現了證券化後,個中的利益無疑是巨大的。比如,綠大地上市前幾年連續虧損,根本不符合上市的條件,通過欺詐發行“躋身”于資本市場,案發後造假責任人何學葵雖然沒有免除牢獄之災,但其以轉讓股價的方式“金蟬脫殼”,其目前持股市值超過3億元。此外,像萬福生科、海聯訊等造假者都獲得了鉅額的利益。因此,如果退市機制上仍然留下“後門”,並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欺詐發行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最終是市場與投資者為之埋單。

  類似退市機制一樣,我們在制度建設上留下“後門”的並不少見。比如上交所曾規定並購重組停牌時間最長不能超過5個月,但又規定了例外情形,實際上也使該規定形同虛設。在退市制度建設上,未來的深化改革重點正在於不能留下騰挪餘地的後門,否則,最終的結果只會是剛性不足,柔性有餘。既不具威懾性,也達不到嚴懲違規者,警示後來者的目的。

  □曹中銘(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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