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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年的保險理財産品停售

  • 發佈時間:2016-03-22 14:31:58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程行歡  責任編輯:羅伯特

  羊城晚報訊記者程行歡報道:即便監管層再三表示整個保險體系的償付風險在嚴格控制範圍內,但對一些高收益的短期理財産品存在的潛在風險,保監會最近出臺的《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還是顯示出了一定擔心和關注。這份通知中明確表示除了將“高現金價值産品”的提法改為“中短存續期産品”,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應立即停售,這也意味著,在各大理財平臺上低於一年期的保險理財産品將不得再進行銷售。不過對於已售産品則無影響。

  容易造成錯誤解讀

  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高現金價值産品”的提法不能準確反映此類産品的主要風險點,容易造成錯誤解讀,重新定義的此類産品則是中短存續期産品,是指前4個保單年度中任一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賬戶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産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五年的人身險。

  不過,對於絕大部分消費者來説,關注的不是名稱的改變,而是産品的理財功能。從中短存續期産品本身看,主要存在以下特點:一是保險期限一般較長,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實際存續期較短,通常為5年以內;其次是在具有一定保險保障功能的基礎上,客戶一般能獲得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水準的收益。最後是産品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相應的投訴信訪也較少。這類産品設計類型不僅有萬能型,也有分紅型、普通型等。

  預防“短錢長投”風險隱患

  那麼保監會為何做出這項調整?保監會表示,從人身保險業總體情況看,2015年全行業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凈流入8539億元,年末整體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96%,中短存續期産品風險總體可控。但個別公司在發展中短存續期産品時較為激進,存在資産負債不匹配的風險。在銀保渠道或網際網路渠道,個別中小公司投資于中長期資産博取高收益,而銷售的中短存續期産品實際存續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錢長投”風險隱患。

  此次調整,除了引導行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長期業務,其次也從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産掛鉤。在具體措施上,對不同存續期限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提出不同要求。比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後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此外,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産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給予了5年的過渡期。通過上述兩項緩衝措施,可以給部分中短存續期産品佔比較高的保險公司提供結構調整的時間,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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