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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億元環境公益訴訟案示範作用顯現

  • 發佈時間:2016-01-06 05:45:3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底,江蘇省泰州市6家企業因違法傾倒廢酸,被法院判決賠償1.6億余元環境修復費用,成為迄今為止賠付額最高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一時間轟動全國,被稱為“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時隔一年,如今,法院判決後各家企業的執行情況如何?根據環境司法的專業性特徵,環境損害評估規範和計算方法仍需怎樣完善?鉅額賠償金如何管理使用?圍繞這些問題,《經濟日報》記者進行了相關調研。

  天價罰單更加重視預防污染

  “企業想做成百年老店,環保必須放在第一位。這個案件的發生,對我們是個好事,倒逼我們走綠色發展道路。”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明軍感慨地説。

  常隆公司是“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的被告之一,被法院判處賠償款最高,達8270萬餘元。在剛剛過去的2015年,常隆公司分3次將賠償款的60%共計4960萬餘元繳納至泰州市中級法院,同時又投入4800萬餘元用於技術改造。

  2011年至2013年,江蘇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託給沒有危廢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後者用改裝的船舶,將兩萬多噸廢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嚴重污染。該案經環保部門調查後,14名企業責任人被抓獲,當地法院以環境污染罪處二至五年徒刑,並處罰金16萬元至41萬元。

  此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向6家涉案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6家涉案企業賠償1.6億余元,用於環境修復。其中4家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法院院長許前飛大法官擔任該案審判長。經過兩次開庭審理,該案于2014年12月29日宣判。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中關於賠償數額部分,即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龍公司、富安公司和臻慶公司分別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8270萬餘元、4101萬餘元、846萬餘元、2645萬餘元、170萬餘元、32萬餘元,合計1.6億余元。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企業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即無論你有沒有過錯,污染者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許前飛認為,這條原則應當堅持,環境權利的價值要比任何一家企業的經濟利益要高得多。

  其實,同樣是1.6億余元的判決,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的內容卻有很大變化。

  根據二審法院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常隆等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産酸進行迴圈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1億元用來治理和修復,6000萬元是用來預防進一步可能發生的污染。”許前飛認為,司法的重要功能就是確立規則,希望通過判決能夠有效治理和修復環境污染外,更重要的還有預防。

  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須規範

  在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審理期間,泰興市環境監測站對因違法傾倒廢酸受到污染的水體進行了採樣監測;江蘇省環保廳認為,相關監測數據符合環境監測品質管理體系及技術規範要求,出具了對監測數據的認可文書;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受當地檢察院和環保局委託,出具了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報告;大學教授作為專家輔助人提供技術諮詢意見。這些做法符合環境案件的技術性特點,體現出環境司法的專業性特徵。

  “泰興市、泰州市、江蘇省各級環保部門及所屬監測機構,都給予原告有力支援,特別是在水質監測和基數認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説,這也為其他地方的環保部門配合司法機關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借鑒。他同時指出,環境污染的損害評估必須規範,才能為法庭判決提供有力支援。

  根據環保部關於污染損害評估的推薦方法,污染修復費用在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地表水污染修復費用的計算方法為:Ⅲ類地表水的污染修復費用為虛擬治理成本的4.5至6倍。據了解,相關水體受污染前的水質狀況均為Ⅲ類地表水,應當按照Ⅲ類地表水的污染修復費用系數,即虛擬治理成本的4.5倍計算污染損害賠償。

  具體到本案中,治理6家企業每噸副産酸各自所需成本,即為推薦辦法所稱的虛擬治理成本。1.6億余元的損害恢復費用,就是按照虛擬治理成本3660余萬元,以及根據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確定的4.5倍系數得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審理時,新環保法尚未施行。哪些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過去一直是困擾環保公益訴訟的最大難題。

  新環保法施行後,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管轄、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問題,最高法專門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統計,目前,在全國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其中,700余家社會組織符合環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泰州市和江蘇省兩級檢察院,作為支援起訴人,分別在一審、二審出庭,旗幟鮮明地發表意見,明確支援環保組織維護環境公益,傳遞了環保正能量。”別濤説。

  賠付資金管理方式有待完善

  截至2015年12月17日,在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中,6家企業共繳納賠償款5661萬餘元,投入技改資金1億余元。其中,臻慶公司已經全部賠付到位,常隆公司和富安公司已完成賠付額的60%,投入技改資金均超過賠償款的40%。而另外3家公司沒有賠償到60%,具體履行情況是:施美康公司賠償163萬餘元,投入技術改造595萬餘元;申龍公司賠償102萬元,投入技術改造1650萬元;錦匯公司賠償300萬元,投入技術改造2309萬餘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然而,在如何賠償方面,司法解釋明確,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當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也就是説,這些款項不能交給原告。本案判決的天價罰單主要用於直接受到污染水體的修復,其餘部分納入法院指定的地方相關環保專項資金,用於區域性環境治理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社會組織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勝訴後所得的賠償金不能支付給社會組織。”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指出,現在各地方法院的做法不同,還處於探索當中。比如,雲南、貴州在當地政府的支援下設立專項賬戶,有的直接是政府國庫監管使用,有的是由環保局或是法院監管使用。

  王旭光表示,最高法正在協調財政部、環保部探討是否能設立一個專門的賬戶或基金,用於此類賠償金的監管。賠償金如果在治理了案中的污染之後,結余部分可以用於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結余的款項還可以用於其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敗訴原告所需承擔的調查取證、專家諮詢、鑒定等必要的費用。

  在最高法日前發佈的10起環境侵權典型案例中,有3起為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據統計,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48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45件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已審結17件;3件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已審結2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對綠色發展的引領評價示範作用正日益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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