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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臺難逃食品安全之責

  • 發佈時間:2016-03-22 01:30:4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評

  央視“3·15晚會”今年主題確定為“共築消費新生態”。據報道“餓了麼”訂餐平台中多家餐館無證經營、地點與實際不符,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餓了麼”作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難逃其責。

  我國《食品安全法》對網路經營食品行為有明文規定,其中,第六十二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産者要求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産者追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及國家食藥監總局《網際網路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規定,其中均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有責任對加盟的商家資質進行查驗,必須在供貨者、商家取得合法的食品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後,才允許進行網際網路食品經營交易,並嚴格按照許可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不難看出,我國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行政規章,對網路經營食品行為的主體資格、主體責任,違法行為的懲處方式、標準,消費者權利救濟途徑有著極其明確的規定。

  現在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發展迅速,其中不乏一些平臺為追求市場份額、經濟效益,無視我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的約束,對入駐商戶管理混亂,忽視在其平臺內部建設消費者權益有效救濟途徑,造成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以致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亂象橫生。

  當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遇到食品安全問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向消費者協會及相關主管部門投訴外,從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可以看到維權的渠道有三種。第一,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産者要求賠償。第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第三,消費者要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要求兩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主體,缺乏對網路食品交易過程中線下線上統一聯動的監管措施,更多的將監管責任推至網路平臺。

  如今社會,網際網路對整個國民經濟的貢獻不可小覷,但網際網路經濟在發展中顯現的一些弊端也是不容忽視,市場經濟下更需要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加強監管,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其健康合理的發展。

  (作者為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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