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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食品銷售應提供發票消費者可追責第三方平臺

  • 發佈時間:2016-03-16 08:1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網路食品銷售應提供發票 消費者可追責第三方平臺

  《北京市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即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網路銷售食品應該提供發票,並鼓勵在網上“明廚亮灶”。

  作為本市出臺的首個針對網路食品交易的管理辦法,《辦法》規定,網路訂餐服務必須網上“亮身份”、個人通過網路經營自産食用農産品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等新要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銷售自製的食品。

  辦法明確, 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資訊。相關資訊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食品經營許可等資訊發生變更的,被核準後30個工作日內要在網站首頁以及網路食品資訊發佈頁面進行更新。

  辦法指出,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網路食品經營者要建立供貨者檔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資訊,保證食品來源合法、品質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於兩年。

  辦法明確,鼓勵網路訂餐實施“明廚亮灶”,將其加工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展示。網上銷售食品應該在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製作時間和消費時限。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裝應清潔、密閉、完好,送餐設備應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員應取得健康合格證明,送餐時應穿著統一工服。

  辦法指出,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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