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轉戰網購 一次起訴4商家
- 發佈時間:2016-03-17 20:0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上海3月17日電 (陳衛鋒)利用法律規定,通過主動購買假冒偽劣商品來索賠錢財的“職業打假行為”並不少見,但隨著網路資訊技術的發展,全民網購時代加速來臨,“職業打假人”也發現了新的“市場”。記者17日獲悉,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同時收到4份訴狀,原告焦女士在網路購物之後,以商品存在品質問題為由分別向商家索賠數倍賠償,而這已經是焦女士半年內在浦東法院起訴“維權”的第7件案子。
“職業打假人”網購,半年起訴7商家
自去年6月份開始,焦女士就在天貓、京東、東方購物等網路購物平臺上分別購買了多種商品,涵蓋電器、食品、生活用品等多個領域,隨後以産品存在品質問題或商家涉嫌虛假宣傳為由分別將生産商起訴至浦東法院,除了訴請退還購物支出外,還要求獲得相應的賠償。
在已經審結的3個案子中,涉及到的商品包括手機、山茶油、紅酒木瓜靚湯,焦女士的起訴理由也各不相同。對於自己網購來的手機,焦女士認為廠家在銷售頁面中宣稱其為“全球最薄手機”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於是訴請3倍賠償;對於網購來的山茶油,焦女士認為其屬於不合格食品,而且廠商作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訴請3倍賠償;對於網購來的紅酒木瓜靚湯中,廠家非法添加了化學成分大豆異黃酮,違反相關規定,訴請10倍賠償。
上述案件中,焦女士都請求法院判決廠家賠付數倍于貨款的賠償,除網購手機案的訴請因侵權情節未予認定而被駁回外,網購山茶油案的訴請獲得法院支援,網購紅酒木瓜靚湯一案則與被告廠家達成和解。
有些人認為,職業打假“不是消費者”、“以盈利為目的”、“商家的售賣行為不構成欺詐”,因此法院不應該支援他們的訴求。不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在審判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在食品安全糾紛領域依法依規主張多倍賠償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援。
網購時代“職業打假”案件有3大特點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終端設備的普及和資訊科技的發展,作為一類特殊的“消費者”,類似焦女士這樣的“職業打假人”的維權行動日益向電子商務領域延伸。主審法官胡雪梅認為,與傳統的實體購物模式相比,網購時代的“職業打假”案件具有顯著特點。
首先,涉案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瑕疵性。“職業打假人”通過網路購買的商品往往是食品、保健品或日用品,且大多不是生活必需品、品牌知名度不高,産品也大多被商家宣稱為能夠提升身體機能或促進健康,但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瑕疵性,甚至已經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過。
其次,原告在證據蒐集上也很有針對性。為了增強證據的效力,原告在購買産品後,一般會向産品生産商住所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實名舉報,而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理結果及對原告所作的書面回復便成為其訴訟時提交法庭的書證。
最後,訴訟請求往往是爭取獲利性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均不以其實際損失為限,而是要求被告同時支付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被告“退一賠三”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退一賠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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