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修車當成新車賣 網購電視機被損毀
- 發佈時間:2016-03-16 10:13:00 來源:合肥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安徽省工商系統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和2015年安徽省工商系統十大打假典型案例中,手機類商品投訴量依舊領先,汽車類投訴持續熱點,微信促銷活動容易引糾紛,網購商品依然風險大。
關鍵詞:汽 車
20多萬買的汽車竟然返修過
案例:2015年5月5日,淮北市相山區市管局接到消費者黃先生投訴,稱其在淮北市良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的某品牌汽車在銷售前經過維修,消費者多次與該銷售公司交涉,要求調換汽車未果。經查,2013年9月21日,消費者黃先生從該銷售公司購得某品牌汽車一輛,價稅合計224800元,雙方簽訂銷售合同時,黃先生預付5000元定金,該公司承諾贈送2000元裝飾。2013年10月17日,該公司以單價180608.55元、稅款30703元、價稅合計211311.55元的價格從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購進車架號為LVSHFFAC7DF609637的福特汽車一輛。2013年11月3日,該公司將該車在本公司維修部進行維修,維修項目包括上中網更換、更換左前霧燈罩、更換右前霧燈罩,送修人係4S站。2013年11月4日,黃先生付清購車餘款後,將該車提走。其後,在黃先生將車輛送該公司進行第三次保養時,發現該車曾于2013年11月3日進行過維修。
處理結果:該公司隱瞞所售車輛交付前經過維修的資訊,將該車銷售給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構成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資訊銷售汽車的違法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淮北市相山區市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488.55元,並罰款46511.55元的行政處罰。
車輛維修小病大修被處罰
案例:2015年3月15日,央視“3·15”晚會曝光阜陽市晨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車輛維修時存在小病大修的問題。2015年3月16日,阜陽市工商局隨即對阜陽市晨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2015年1月22日和24日,分別對皖K9B779和皖K9M633進行車輛維修時,誤導消費者並進行小病大修,對兩台車點火線圈鬆動的故障,不但要求換四個缸的火花塞,還要求清洗節氣門以及噴油嘴。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託的總經理潘某和當事人的維修技工張某進行詢問核實,二人對上述兩台車均為央視“3·15”晚會曝光該公司車輛維修時存在小病大修問題的事實供認不諱。兩台車維修項目均為一樣,更換火花塞4個(96元/個)、油污清洗劑數量2瓶(52元/瓶)、節氣閥清洗劑1瓶(120元/瓶),合計費用分別為608元和608元,維修工時費556元和490元,共計2262元。當事人于2014年10月27日,從東風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日産乘用車公司購進東風日産一係配件材料,用於售後維修銷售使用,其中購進汽車火花塞8個(80元/個)、油污清洗劑24瓶(28元/瓶)、節氣閥清洗劑24瓶(120元/瓶)等配件材料,合計89305元。當事人維修兩台車材料款合計516元,違法所得1746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對消費者的車輛進行維修時,誤導消費者並進行小病大修,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構成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阜陽市工商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46元,並罰款17254元的行政處罰。
關鍵詞:電 視
快遞電視機損毀原價賠償
案例:2015年10月,阜陽市界首市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靳先生投訴,稱其從網上購買了一台價值1988元的電視機,同時支付了41元保價費和42元運費,由某快遞公司負責運輸。幾天后,靳先生去該快遞公司提貨時,發現電視機在運輸過程中損毀,靳先生要求快遞公司按原價賠償,但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1500元。
處理結果:接訴後,界首市市管局12315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聯繫該快遞公司,該公司對靳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表示認可,但在賠償數額上雙方産生了分歧。經執法人員協調,該快遞公司同意按原價賠償某先生1988元和42元郵寄費。
拒退瑕疵彩電案
案例:2015年3月,宣城市工商質監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吳女士投訴,稱其2月16日在涇縣某電器商店購買了一台夏普液晶彩電,安裝後彩電播放節目時出現雪花點,隨即找商家交涉退貨,商家讓其找售後出具鑒定書,售後推託電視無品質問題不予出具,吳女士與商家、售後多次交涉無果。
處理結果:接訴轉辦後,涇縣市管局消保工作人員對吳女士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核實,並與經銷商進行了多次溝通協調。工作人員指出,經銷商應承擔電視機的瑕疵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證明是人為原因造成的電視機品質問題,就理應承擔三包責任,最終商家給吳女士退貨並全額退款。
電視購物七日內可退貨
案例:2015年2月,安慶市桐城市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北京70歲老人李先生的投訴,稱其根據電視上某玉鐲的購物資訊,2015年1月23日電話訂購了內徑為68mm的玉鐲2隻,1月24日9點55分對方收到匯款並安排發貨,27日收到經銷商寄來的玉鐲,打開包裝一看,兩隻玉鐲內徑不一致,其中一隻內徑65mm,與經銷商聯繫要求退貨,1月30日將內徑為65mm的玉鐲退回,但對方收貨後一直未辦理退款手續。
處理結果:工作人員收到李先生快遞來的材料後,當天就與經銷商取得聯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經工作人員多次溝通,最終經銷商同意退款,3月2日,李先生收到經銷商退還的180元。
關鍵詞:手 機
格式條款限制消費罰款四千五
案例:2015年12月24日,金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梅山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消費者劉某投訴,反映其在金寨史河路王者手機連鎖店購買手機,手機使用後出現自動關機現象,經該手機連鎖店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該手機連鎖店以銷售時已標注“美版機器不包退不包換”字樣為由,拒絕退貨退款。
經查,當事人于2014年11月以799元/部的價格購進iphone5手機(美版),購回後於2015年2月16日以2299元/部的價格銷售給劉某,並向其提供了該手機品質保證單(N0:0000598),手機品質保證單上標注有“美版機器不包退不包換,非人為因素本店保修一年”字樣。手機售出後出現自動關機現象,經當事人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劉某要求退款。當事人以銷售時已標注“美版機器不包退不包換”字樣為由,拒絕退款,當事人銷售該手機獲得利潤為15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金寨縣市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4500元的行政處罰。
收費卻不提供相關服務
案例:2015年7月,池州市工商質監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唐先生投訴,稱他的手機號開通了“漏話信使”功能2個月以來,某通訊公司每月收取3元的費用,但一次都沒有提供服務。
處理結果:接訴轉辦後,貴池區市管局池州市管所工作人員立即前往被訴方池州某通訊公司調查核實,投訴方反映的情況屬實。經調解,該通訊公司雙倍賠償唐先生2個月“漏話信使”功能使用費12元,免一年“漏話信使”功能使用費36元,並補償2個月的手機包月費66元,合計144元。
關鍵詞:網 購
網路訂房退房退款遭拒
案例:2015年7月,黃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遊客孫先生來電投訴,反映其7月初通過某旅遊網訂購了7月31日黃山某賓館的標準間,當天到達該賓館時卻被告知主樓標準間客滿,且孫先生沒有預訂標準間,只預留了曙光木屋。孫先生看了曙光木屋後感覺環境太差,且價格和網上預訂價格不一致,沒有入住該賓館,要求退款被拒。
接訴轉辦後,風景區市管局消保工作人員立即對此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因孫先生是在網上訂房,該賓館收到該網站的代理點(某旅行社)發來的訂單就是預訂的曙光木屋,價格為750元,不是孫先生所説的主樓標準間,賓館也出具了訂房確認單的截圖。於是工作人員再次聯繫孫先生核實,通過其提供的訂單查詢,在某旅遊網上預訂的是該賓館主樓標準間無誤,價格為960元,網上預訂和實際收到的訂單不一致。
處理結果:工作人員聯繫孫先生和某旅遊網站客服多方核實,孫先生確實于7月31日聯繫該旅行社取消預訂,被告知要向網站提交取消申請,後在網站上操作未成功,某旅遊網和旅行社也證實訂單還在未取消。事後由於該旅行社工作人員失誤,在未得到網站取消確認的情況下向該賓館取消訂單又臨時改訂了曙光木屋,旅行社應承擔預訂差錯的主要責任。經調解,旅行社退還孫先生全額房款。
“網路團購”抵用券費理應退還
案例:2015年5月,淮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尹老先生投訴,反映其在淮北某房地産公司預購商品房一套,合計交款5.5萬元,商家從中扣除3000元作為“網路團購”購房抵用券,可抵房款3萬元。但開發商因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遲遲不能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消費者要求退房,但開發商只退回房款5.2萬元,3000元“團購費”卻以“買方違約”、“網路公司代收”等各種藉口不予退還。
處理結果:接訴後,12315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與開發商聯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指出,預購商品房時的3000元“網路團購”抵用券是以購房為基礎的,現在購房交易已不存在,3000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商家理應退還。經調解,消費者最終拿回了本屬於他的3000元購房款。
微信會員卡無法使用及時糾正
案例:2015年4月,銅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邢女士投訴,稱其2014年用微信充值辦理了某蛋糕店會員卡,打開微信,點擊會員卡選項,就會出現卡號、餘額等相關資訊,購物時只要出示微信會員卡,就可自動扣費,沒有設置有效期。2015年3月份,邢女士去該蛋糕店詢問會員卡使用事宜時,營業員説會員卡正在升級,不升級也沒有關係。4月底,邢女士去蛋糕店消費時,打開微信會員卡,發現會員卡資訊全都消失,營業員稱該店微信會員卡升級已結束,沒有升級的用戶,會員卡無法使用。邢女士的微信會員卡裏還有80多元,她認為店家沒有及時提示,有明顯過錯。
處理結果:接訴轉辦後,轄區長江路市管所工作人員立即聯繫了該連鎖店負責人,向對方了解此事,對方承認邢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根據《合同法》,邢女士在辦理微信會員卡時,就與該蛋糕店形成了合同關係,該蛋糕店未履行約定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及時糾正。經調解,該蛋糕店給邢女士辦理了新卡,將老卡的餘額轉到新卡上。
關鍵詞:侵 權
“NBA”籃球?是假的
案例:2015年3月初,蚌埠市工商質監局12315中心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體育場附近購買的“斯伯丁”及“NBA”籃球存在品質問題。經該局網監局對蚌埠市鼎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網站進行監控發現,該公司存在大量銷售“斯伯丁”及“NBA”籃球的現象。
處理結果: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規定,該案侵權商品的貨值金額已達到追訴標準。2015年7月8日,該局將此案移交蚌埠市公安局處理。
宣紙侵犯註冊商標,罰兩萬五
案例:2015年3月17日,宣城市涇縣市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農村商品市場專項整治巡查中發現,涇縣宏偉宣紙工藝廠未經“★”紅星註冊商標受讓人中國宣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涇縣宣紙廠)的許可,擅自加蓋與“★”宣紙註冊商標構成近似的“★”內嵌“五星牌”字樣商標印模;未經涇縣市管局核準登記註冊,擅自偽造“安徽省涇縣五星宣紙廠”字樣的企業名稱,構成侵犯“★”紅星註冊商標(馳名商標)專用權行為。
處理結果: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和《安徽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涇縣市管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和採用偽造企業名稱的手段對商品品質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收加蓋“★”內嵌“五星牌”字樣商標印模和畫紙,沒收“★”內嵌“五星牌”字樣商標印模1枚、“安徽省涇縣五星宣紙廠”簡繁體字樣企業名稱印模各1枚,並分別罰款22000元和3000元共計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汽車配件侵權“現代”商標被罰
案例:2015年7月23日,淮南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執法局接到“現代”、“起亞”註冊商標持有人的授權委託代理人北京新諍信智慧財産權服務有限公司舉報,稱位於大通區洛河鎮國際汽配城6幢104-105號的徐二虎(大通區洛河鎮志傑汽配商店負責人)銷售侵犯“現代”、“起亞”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配件。
處理結果: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淮南市工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上述標注為“現代”文字、圖形及字母組合商標的各類汽車配件442個,標注為“起亞”文字、圖形及字母組合商標的汽車配件68個,並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黃金侵權被罰十萬元
案例:2015年1月16日,樅陽縣市管局接到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舉報,稱樅陽縣孫鳳珍經營的珠寶店在未取得中國黃金集團授權使用“中國黃金”註冊商標的情況下擅自製作含有“中國黃金”內容的廣告牌和標價簽,用於銷售黃金、鉑金飾品。
處理結果:經查,當事人未經中國黃金集團授權,擅自製作標有“中國黃金和二個手鐲圖形”的廣告牌在店堂內懸挂,並製作標有“中國黃金、品種、含量、重量”的標價簽挂在從合肥黃金珠寶批發市場購進的黃金、鉑金飾品上,用於銷售黃金、鉑金飾品,違法經營額354510元。樅陽縣市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關鍵詞:生 活 機
保修期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案例:2015年11月,淮南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米先生投訴,稱其于2010年購買一台洗衣機,購買時廠家贈送他一張10年無條件保修卡。2015年11月份,洗衣機出現故障後,售後到府維修,卻要收取300多元的維修零件費。
處理結果:接訴後,中心工作人員立即進行了解核實,米先生所述情況屬實。但廠家辯稱,10年保修的承諾並非整機保修,而是針對主要零部件,米先生的洗衣機是因為外殼銹損嚴重,不屬於免費維修範圍,因此需收取300多元的更換外殼費。經調解,在徵得消費者同意下,最終雙方各承擔一半維修費用。
設施損壞致小孩摔傷需賠付
案例:2015年4月,馬鞍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張先生投訴,反映其4月16日帶小孩在當涂縣某餐館就餐期間,因商家的遊樂設施損壞,卻未設置提醒標誌,且無人阻止,導致其小孩玩耍時摔傷去醫院縫針,後找商家要求賠償遭拒。
處理結果:接訴轉辦後,當涂縣市管局姑孰分局消保工作人員對此事進行了認真調查。經核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只是商家不同意賠償。經工作人員調解,商家同意賠付醫藥費及營養費共1600元。
水管漏水受損獲賠5000元
案例:2015年10月,滁州市來安縣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費者席先生投訴,稱其縣城的住房在裝修時購買了一個水管閥門處接頭,安裝兩天后出現接頭斷裂現象,造成一間臥室進水,木地板全部被水浸泡。對此,安裝工張某和銷售水管接頭經營者楊某互相推諉,消費者要求張某和楊某共同賠償其損失。
處理結果:接訴後,中心工作人員立即對消費者投訴的情況進行核實。經了解情況基本屬實,問題的焦點在於該水管接頭的斷裂可能是商品本身存在品質問題,也可能是安裝工安裝不慎導致接頭開裂。經調解,張某和楊某最終選擇共同賠償席先生損失共計5000元。
銷售虛假貂絨衫服裝被罰
案例:2014年12月24日,鏡湖區市管局吉和市管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其在僑鴻國際購物中心“鄂絨皇”專櫃購買的貂絨衫,標注為“100%貂絨”,但與實際不符。接到投訴後,吉和市管所于2015年1月27日對該服裝抽樣送檢,經浙江省毛紡(針)織産品品質檢驗中心檢驗,纖維含量:錦綸44.7%、其他特種動物毛37.7%、羊毛17.6%,與明示標識“100%貂絨”不相符,判定為不合格産品。
處理結果:經營者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鏡湖區市管局作出沒收其不合格産品,沒收違法所得2587元,並罰款30581元的行政處罰。
關鍵詞:其 他
房屋銷售虛假宣傳罰4萬
案例:2015年1月26日,宿州市工商局經濟檢查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江蘇登達房地産有限公司泗縣分公司(簡稱:登達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房屋銷售過程中有虛假宣傳行為,經批准對此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1月1日,當事人為應對日益激劇的市場競爭,在所屬泗縣丹鳳路“東城美郡”小區的商品房銷售點,挂出了“美郡清盤巨惠少量房源買一套送一套”的宣傳條幅,以吸引廣大消費者,促進該小區商品房銷售,當事人的這則廣告用語,省略了中心詞,語義模糊不清,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實際上,當事人所贈送的並不是商品房,而是頂層閣樓,但當事人在宣傳時未對宣傳的內容做詳細的説明,使廣大消費者誤認為是買一套商品房送一套商品房。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宿州市工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虛假違規醫療廣告罰2萬
案例:2015年6月30日,合肥市工商局網監局根據電子郵件舉報,對合肥國仁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和發佈違規醫療廣告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自2015年以來,當事人合肥國仁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在其自設網站(www.hfgryy.com)宣傳“合肥國仁皮膚病醫院,是安徽省第一家國家三級皮膚病專科醫院,現已被政府指定為合肥皮炎專業治療基地。2014年,衛生部正式指定國仁為5大疑難皮膚病疾病研究院”等內容,而事實上,合肥國仁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並未被評定為國家三級皮膚病專科醫院及政府指定的皮炎專業治療基地。合肥國仁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合肥國仁青春痘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國仁牛皮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國仁白癜風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國仁胎記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國仁性病研究院有限公司也未被衛生部指定為5大疑難皮膚病疾病研究院。
另查,當事人在網站上宣傳研創出內調外養、標本兼治的治療頑固性皮炎的方法——中醫抗敏固本四聯療法。稱“該療法是中西醫技術結合的全新給藥技術,不損肝腎,無刺激,無副作用,當天止癢,15天根除皮炎。現已治愈各類皮炎患者21450人,包括8541名疑難型皮炎患者,有效治愈率達99.7%”,並附有部分患者病歷,包括姓氏、年齡、何時就診、症狀、診斷、治療過程、治療效果、患者照片等內容,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內容,利用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三)、(六)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分別罰款1萬元,兩項合併執行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