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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為困難當事人“解困”

  • 發佈時間:2015-12-09 05:28:1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和公眾利益。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領域,因案件無法偵破、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等原因,一些當事人得不到依法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的情況不斷增多。開展國家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已基本建立並不斷完善,為涉案困難人群帶來希望——

  中央政法委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結束了我國沒有統一完備的司法救助制度的歷史。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救助條件,細化救助審批發放流程,建立了規範、可操作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機制。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宋英輝認為:“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要讓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司法救助,重視人身和財産權益的保障,積極幫助他們緩解和擺脫生活困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有限救助——

  解困難當事人燃眉之急

  “謝謝你們,我的事情給你們添麻煩了”。當湖南省長沙市四季美景社區書記楊威聽到曹女士的這句話時,心裏既開心又揪心。每次見到曹女士容顏盡毀的女兒時,她都很同情她們的不幸遭遇。

  曹女士和她女兒的不幸要從2012年10月的一個晚上説起。當時,周某某因與曹女士的丈夫黃某發生感情糾葛,便將硫酸潑灑到了曹女士的女兒身上,致其眼睛失明,頭部、頸部、軀乾等處嚴重燒傷。後來,孩子的傷情被鑒定為重傷。曹女士在救女過程中也被燒傷,經鑒定為輕傷。

  2014年4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辦案民警多次趕赴曹女士家裏,了解受害孩子的救治、生活情況,溝通案件進展情況。長沙市綜治辦副主任曹軍輝對幾年前第一次接待曹女士母女倆時的印象非常深刻,他坦言,沒想到巨大的不幸會降落在如此天真無邪的孩子身上。

  孩子受傷嚴重,前期治療已花費40余萬元,後期治療費用更是巨大,家庭已無力再承擔,可周某某也無力支付受害人治療費用。為幫助解決曹女士家的困難,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向省、市申請了10萬元國家司法救助資金。雪中送炭的救助金幫了曹女士家的大忙。

  據介紹,國家司法救助具有補充性、有限性、救急不救貧等原則。“所謂補充性原則,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只有在無法獲得犯罪人及時賠償,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社會保險、單位救濟等情況下,才應予以國家救助。”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分析,國家救助是被害人獲得救助的最後手段。有限性原則是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對被害人的補償,是國家對被害人的一種救助或援助,具有國家福利的性質,而不是賠償刑事被害人的一切損失。救急不救貧原則是指對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決其燃眉之急,只能解決其緊迫的生活困難、醫療需求。

  多元救助——

  搭建協調配合綠色通道

  在湖南省永州市湖塘路保障性住宅小區,身患尿毒症的鄧先生擁有屬於自己的家。他的客廳裏放著些木料、塑膠凳、橡膠管,臥室裏擺放著一張單人床,床頭上挂著裝有藥品的塑膠袋。“我現在每週要去醫院做兩次透析……大兒子由我的親戚照看,小兒子已經開始上班掙錢養活自己了。”通過鄧先生斷斷續續的訴説,記者感到,他看到了未來生活的希望。

  6年前,鄧先生的大兒子因為瑣事與其舅舅發生爭吵,並打了起來。他的大兒子被舅舅砍傷右手,經認定構成七級傷殘。對已是智力三級殘疾的大兒子來説,未來變得更加艱難。此後,經法院判決,鄧先生的大兒子雖獲賠,可對方賠償能力十分有限,法院的判決執行不下去。

  “鋻於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鄧家又非常困難,冷水灘區法院分別向市、區兩級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鄧氏父子申報了國家司法救助,並開通綠色通道,為其先墊付賠償款6.5萬元。”永州市冷水灘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羅尚國説。

  “執行款要讓當事人賠償,怎麼能讓國家來賠償呢?”聽説法院幫忙申請了救助金,鄧先生起初非常抵觸。冷水灘區普利橋鎮人大主席宋光遠告訴記者,雖然剛開始的時候難以接受,可經過相關部門的思想工作,鄧先生最後還是接受了國家司法救助金。冷水灘區還給他們申請了一套廉租房和低保,並給鄧先生的小兒子籌集了當時上大學所需的學雜費,每年還定期給他們發放一定的慰問金。生活安定下來了,鄧先生開始專心看病,一家人逐漸走出生活陰影。

  在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過程中,如何創新機制、擴大司法救助的輻射範圍,是各地積極探索的課題。比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吸收民政、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參與國家司法救助領導小組,統籌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信訪救助;河北、雲南開發了司法救助管理資訊系統,從申報到審批、發放,全程留痕,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重復救助;江西實行以當事人所在鄉鎮街道為主的申報、發放模式,使國家司法救助與基層組織的教育疏導工作實現了無縫對接。

  “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完善國家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訴訟費減免、社會救助等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各項救助政策的集合效應,共同兜住社會保障底線。”中央政法委隊伍建設指導室主任許爾鋒表示,下一步將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切實解決部分地方資金缺口較大的問題,努力做到“應救盡救”。

  精準救助——

  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會同財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聯合製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提供了政策指導。因此,2014年被稱為國家司法救助“元年”,各地實際使用救助資金16.6億元,救助了8萬多名當事人。

  隨著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統一建立和實施,各地救助規模進一步擴大,救助效果進一步增強。到目前,所有省級財政、95%的市級財政、93.4%的縣級財政,都把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納入了財政預算。有19個省(區、市)實現了省市縣三級財政預算全覆蓋。

  記者調研發現,當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在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同案不同助”現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救助審批、資金髮放的時間長,讓救助的及時性大打折扣。

  同時,司法救助資金在規模上仍然不足,往往與當事人希望獲得的補償有很大缺口。這就要求實行精準救助,讓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用。比如,湖南根據每個案件當事人的人身、財産損失情況、勞動能力、家庭條件探索細化標準,省級案件的救助標準一般不超過5萬元,被害人死亡的一般救助3萬至5萬元;對於多人死傷或傷殘等級較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期醫療費用需求較大的特殊案件,則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給予較大額度的救助。

  據介紹,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訴訟費減免、社會救助等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各項救助政策的集合效應,確保當事人實際困難得到妥善解決。

  “雖然《意見》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還屬於‘框架性’的規定,這個制度的一些具體內容還有待完善。建議在制度運作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為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新清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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