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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保險”讓經濟與環保同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3-16 03:31:39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責任保險,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關係中,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因意外造成環境污染的經濟賠償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也能及時得到給付。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又被稱作“綠色保險”,是國家重拳推出的綠色金融制度的一部分。在今年初舉行的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説,2015年是“十二五”規劃收官之年,是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之年,在綠色金融方面,主要開展了綠色GDP核算試點,發佈全國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名單,積極推進環保費改稅等。

  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千億元

  據環保部公佈的2015年全國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名單,包括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近4000家企業,涉及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電力、醫藥、印染等行業。

  據統計,從2007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投保環責險的企業已經超過4.5萬家次,保險公司提供的風險保障金累計超過1000億元。環責險在防範環境風險、補償污染受害者、推動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新法規促使企業以“綠色保險”化解環境風險

  隨著公眾對“美麗中國”期待的加深,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説,當前,環責險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去年是新《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年”,該法首次將“損害擔責”確立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追究企業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司法途徑全面打通。企業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可能將面臨巨大的公益或者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借助保險機制應對民事賠償法律責任、化解環境風險,就將成為許多企業主動而自然的選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也進一步確立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明確了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範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含義是: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企業發生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將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或者貨幣賠償的責任。這將倒逼企業增強防範環境風險的內在動力,也促使企業通過投保環責險,化解環境風險,保障企業正常生産經營。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有關部署為環責險提供了直接的推動力。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將強制性的環責險制度確定為重要的改革任務,要求環保等部門加快落實。

  制定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部門規章等

  陳吉寧表示,2016年是“十三五”開局之年。今年還將推進綠色金融,完善環境治理與保護的市場化機制,制定有關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部門規章等。

  環保部政研中心政策室主任沈曉悅表示,即將出臺的環境“綠色保險”指導意見中,重點解決環境污染責任險過去主要由行政推動的局面,轉而由法律、市場機制推進環責險普及。

  “下一步,環保部門將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借助環境法治強化、生態文明改革推進的良好契機,發揮地方積極性和創造力,推動環責險工作不斷深化,為防範環境風險、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發揮更大作用。”別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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