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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打假更精準 食品安全糾紛起訴近八成

  • 發佈時間:2016-03-15 15:16: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安然  責任編輯:羅伯特

  職業打假人 打假更精準

  二中院:食品安全糾紛中 職業打假人起訴近八成 作用明顯

  (記者安然)近兩年內,北京二中院審結的60起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消費者勝訴的案件約80%,其中由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的共有47起,佔總數的78.3%。職業化的“消費者維權”,對於維護社會公眾“餐桌上的安全”,能起多大的作用?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專業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唐旭超説:“一般消費者沒那麼多的時間、精力,即使出了問題,也很少能有效維權。職業打假人正好填補這個空白,他們有著更多的法律知識、識假辨假的能力,對於商家的違法行為,他們能給予更準確、有效的打擊。”

  北京二中院副院長蘇麗英説,“職業打假人”的特點非常明顯:他們通常是在短時間內,針對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訴訟。這些案件中的被告全部都是零售商,而且多為經濟實力較強、社會知名度較高的大型連鎖超市、百貨商場。

  這60起案件所涉及的全部食品都是“預包裝食品”,其中保健食品為20件,佔比三分之一。法官發現,儘管這些起訴涉及的是“餐桌安全”,但實際上只有不到一半關注的是食品本身的問題,卻有高達32件訴訟,消費者起訴的都與食品標簽標示內容有關。“我們在審理中發現,涉及標簽的案件,起訴人統統都是職業打假人。”唐旭超法官説。

  二中院調研發現,普通消費者一般更關心食品本身真假、添加劑是否合法、保健品的使用功能是不是和商家宣傳的一致,而職業打假人則更多地盯著食品沒有標明品質等級、執行標準或者能量標示錯誤等。蘇麗英説,在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議激烈地往往是“經營者銷售時是否‘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仍有權主張賠償等。”

  按照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只有銷售者和消費者兩種身份,是不是“知假買假”,與最後案件定性並無關係。

  據統計,全部60起案件中,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等故意違法行為的有22起,經營者或是不及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下架,或是錯誤標示食品産地,使消費者誤以為所購買食品的品質等級更高,或是“套牌”馳名商標,再有則是故意誇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比如宣稱能治愈癌症、降血壓、減肥等。

  蘇麗英副院長説,把核桃産地寫在新疆、茶葉産地寫在福建安溪,都能讓消費者認為“品質有保證”從而促進銷售,虛假宣傳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二中院調研後發現,雖然《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向食品經營者主張價款金額十倍賠償的權利,去年修訂時將賠償金額進一步調整為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並以一千元為下限,但它的目的是讓維權者不再“入不敷出”。唯有“職業打假人”才能通過個案的勝訴,在一定程度上也讓生産者、經營者付出代價。不過,相比于大多數普通消費者更傾向於“自認倒楣”而言,違法行為給生産者、經營者帶來的收益仍然遠遠高於它的違法成本。

  “有的經營者總是有錯誤認識,比如認為消費者‘知假買假’就不能獲賠、認為‘十倍賠償’的前提是消費者自身要受到損失等,其實這全不對。法律規定,即使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並沒有遭受任何人身財産損失,一樣要十倍賠償。”蘇麗英説。

  法官説,消費者購買食品後,一定要養成保留小票、索取發票的習慣。在庭審中時常會發生經營者聲稱“對方買的東西不是我們店裏的”,如果沒有小票、發票等證據,則很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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