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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星期三

市民銀行卡在身邊遭異地盜刷 銀行全額賠償10萬

  • 發佈時間:2016-03-15 15:20:10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徐曉風  責任編輯:胡愛善

  昨天,省工商局通報了12315全年投訴分析和流通領域商品抽檢情況。此外,省消協也發佈了去年全省消費者組織支援訴訟典型案例。

  權威發佈

  這些投訴驚人的多

  微商刷爆朋友圈 也刷成投訴熱點

  2015年全省12315系統共受理涉及網路購物投訴16429件,佔總投訴量的13.61%,較2014年增長5.58%。除了電商平臺和電視購物外,刷爆朋友圈的微商也正在成為消費投訴的難點。

  通訊産品投訴

  高達近萬起排第一

  去年在消費者的商品類投訴中,通訊産品投訴量排名躍居第一,達9160件、佔商品消費投訴的14.33%。通訊産品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一是通訊産品品質存在瑕疵;二是電池品質不過關;三是以舊充新、摻雜使假,二手機、翻新機當新機銷售。特別是網上購買的通訊産品,品質更加難以保證。

  這些合格率驚人的低

  移動電源合格率

  僅僅有……5.5%

  昨天省工商局公佈的抽檢數據中,遙控玩具的合格率僅僅為1.6%。工商人員表示,不合格的項目主要集中在輻射雜散、佔用頻寬等等方面,往往會干擾附近其他無線電設備的正常工作。

  合格率超低的還有移動電源,合格率只有5.5%,其中有118個批次防火項目不合格,主要是採用了無阻燃性能的塑膠作為防火防護外殼使用,若電芯産生火焰時難以起到阻燃的作用。

  還有一個我們常抓在手裏的東西合格率也挺“驚人”:電熱暖手寶抽檢80個批次,合格率12.5%。

  典型案例

  1

  付款後傢具櫃檯“蒸發”,商場該賠嗎?

  2014年4月22日,消費者沈先生在南京家樂家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內的南洋迪克品牌傢具櫃檯,訂購建材傢具若干,並預付定金62000元。

  當年5月4日,因南洋迪克品牌櫃檯經營者與家樂家商場發生經營糾紛,南洋迪克品牌櫃檯被家樂家商場關閉。2015年3月6日,消費者前往南洋迪克品牌櫃檯提貨才發現已撤櫃,消費者要求商場繼續履行供貨義務。

  在消協調解中,家樂家商場堅稱供貨方是南洋迪克櫃檯經營戶,而自己僅為櫃檯出租方,消費者未在商場指定收銀處交付定金,故消費者交付南洋迪克品牌傢具定金的行為不是在家樂家商場內發生,拒絕退款要求。

  2015年10月,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認為,消費者提供的訂貨單上顯示的供貨商為“南京郡品傢具有限公司”,銀行刷卡記錄和轉賬記錄顯示收款人分別為“南京新興木業”和許六梅(南京郡品傢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所有證據均無法證明消費者消費行為是在被告經營的商場內發生,故駁回原告沈先生的訴訟請求。

  沈先生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許六梅(南京郡品傢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為“南洋迪克”品牌傢具店銷售人員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根據雙方提供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認定沈先生訂貨及付款行為發生在該“南洋迪克”品牌傢具店內。2016年2月19日,南京市中院撤銷原審法院判決,改判家樂家商場賠償沈先生62000元。

  2

  銀行卡慘遭異地盜刷,銀行該賠嗎?

  昨天,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梳理髮布了一批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

  南京市民葛某辦了一張銀行卡,可去年他忽然收到手機短信提醒,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在廣東茂名發生12筆交易,總金額97768元。

  銀行認為,葛某負有對所辦銀行卡資訊密碼保管義務,而且領用合約有關於憑密碼交易視為持卡人本人交易的約定,所以葛某應當自負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葛某對事情經過合理陳述,並提交了保存的真卡、歷史明細清單、手機短信及接出警工作登記表等證據,就其銀行卡被偽造盜刷的事實完成舉證證明責任,而銀行未能提供證據否認以上事實,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和日常經驗法則,可以認定案涉交易為偽卡交易。

  銀行向葛某發放銀行卡,對葛某負有資訊密碼保護的義務、按時支付本息的義務和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張銀行卡是磁條卡,本身存在被複製、偽造的安全隱患,而銀行所認可的各種交易終端機具、交易系統未能有效識別偽卡,導致發生偽卡交易、卡內資金被盜刷,可認定銀行未能盡到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銀行認為銀行卡的賬戶和密碼均由葛某掌握,發生偽卡交易的,可以推定葛某對賬戶、密碼洩露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是,銀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實。

  銀行主張盜刷交易應視為葛某本人所為,但偽卡交易中該規則並不適用。因此,法院裁定銀行賠償葛某損失97768元及利息。(通訊員 沈高軒 記者 于英傑)

  3

  不交燃氣初裝費不給鑰匙,算逾期嗎?

  2010年6月17日,揚州市寶應縣消費者陳先生,與蘇州某房地産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期限為2011年12月31日前。

  到約定交付期限通知陳先生時,除房款和相關稅費外,合同外還有不少“額外費用”(如太陽能和燃氣初裝費)。在交房現場,陳先生當即拒絕這些要求。結果到了2014年8月,陳先生仍未領到房屋鑰匙。

  寶應縣消協認為關於商品房銷售價格問題,《江蘇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第十條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開發商以買房人沒有繳清合同之外費用為由,拒絕交付房屋鑰匙,既違反了合同約定,也有搭售服務和強迫交易之嫌。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陳先生已將房款全額繳納的情況下,開發公司拒絕將房屋交付給陳先生使用,就已經構成違約,且安裝太陽能和燃氣理應事先達成協定,否則以繳納費用為由拒絕按期交房,無法律依據。

  2015年1月16日,寶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2720元,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房屋。

  其他案例

  煙花爆竹炸裂眼球 消費者獲賠30萬

  2014年5月3日,消費者楊先生反映其從一家煙花爆竹經營部購買了總價為260元的煙花爆竹(包括湖南省趙家花炮廠生産的1.5寸66發大吉大利煙花爆竹),其在院子裏燃放66發大吉大利煙花爆竹時,爆竹突然發生爆炸,導致楊先生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瞼皮膚撕裂傷、上唇撕裂傷,並住院治療。

  2015年7月10日此案一審法院判決,由於産品品質導致消費者楊先生受到傷害,被告鹽城市凱運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趙家花炮廠賠償楊先生人民幣30221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合計人民幣318215.2元。

  萬元皮衣送洗受損

  法院判幹洗店全賠

  2015年5月26日,鎮江市消協接到楊女士投訴,楊女士稱花1.2萬元買的品牌墨綠色皮棉衣,于4月24日送至某洗衣中心幹洗,取皮衣時發現衣服嚴重變色且縮水。鎮江市消協工作人員邀請江蘇省洗染行業協會技術品質專業委員會做出專業鑒定結論:造成衣服嚴重變色且縮水的主要原因是洗衣店沒有盡到洗後效果的告知情況,且洗後也未經處理,同時服裝生産廠家的標識不具體,但洗衣店拒不承認應負責任。

  2015年12月19日,京口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判決洗衣中心賠償楊女士各項損失12400元,同時退還楊女士洗衣費200元。

  超市銷售無證食品

  被判10倍付賠償金

  2014年6月10日,泰州市姜堰區消費者俞先生在某連鎖超市(姜堰)一購物廣場購買了1瓶永康園深海多烯魚油軟膠囊、1瓶永康緣蔓越莓維生素C+E咀嚼片。經查詢,該産品係生産廠家超生産許可證範圍生産。

  2015年2月16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民事作出判決:該超市(姜堰)有限公司退還俞先生購買貨款3088元,並按貨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3088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7月9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 宮商軒 記者 徐曉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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