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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發佈2015年消費侵權典型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3-14 19:4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西寧3月14日電 (孫睿)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青海省工商局14日對外發佈青海省2015年消費侵權十大典型案例:

  一、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氣供應站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欺詐消費者案

  2015年8月,德令哈市工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對海西州德令哈液化氣供應站進行依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所使用的計量器具的檢驗已于2015年4月過期。經委託海西州品質監督檢驗檢測所檢測,該計量器具的誤差額為每500克氣少100克,屬不合格器具。至案發時為止,當事人違法所得5482元。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既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也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商業原則,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工商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482元,並處罰款16446元的行政處罰。

  二、共和縣中圍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5年10月,當事人從西寧石油銷售分公司購進2噸93#汽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5486.4元。經青海省工商局委託省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所對當事人銷售的該批93#汽油進行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産品。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産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的規定,工商部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3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大通縣金地燃氣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案

  大通縣金地燃氣有限公司利用其是大通縣唯一實施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和經營天然氣的經營單位,具有市場獨佔地位的優勢,限定用戶必須購買其經營的燃氣壁挂爐。其他品牌的燃氣壁挂爐如想入戶則需另行交納每戶每台300元的不合理費用。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拒交費用的拒絕辦理相關天然氣入戶手續和供應天然氣。至被工商部門查處時為止,當事人已收取不合理費用76000元。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和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工商部門依法作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76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火鍋店以鴨肉冒充牛羊肉欺詐消費者案

  2015年9月,海南州工商局對當事人黃生成經營的火鍋店以鴨肉、鴨板肉冒充牛羊肉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從西寧交通綜合批發市場購進的“香福隆精製肉卷”(鴨肉)和無標識的“二號鴨板肉”,經過分割後冒充高價位的“鮮小肥羊”(羊肉卷)和“優質肥牛”(牛肉卷)提供給進店就餐的消費者。截止案發,當事人已使用“香福隆精製肉卷”9卷、“二號鴨板肉”6板。當事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擾亂了食品市場秩序,主觀惡意明顯,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工商部門對此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陳新亞偽造他人廠名、廠址和産地案

  當事人陳新亞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未經深圳市迪亞達尼實業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從海寧諾之皮草時裝有限公司以600元至68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皮衣43件,懸挂上自己定制的含有“深圳市迪亞達尼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嘉賓路爵士大廈17B06”、“産地深圳”及“D.YADANY”字樣的服裝吊牌後,冒充深圳市迪亞達尼實業有限公司的“迪亞達尼”牌服裝,通過西寧市城中區衣之盛服飾店以1880元至218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貨值金額87740元。當事人銷售偽造他人廠名、廠址和産地服裝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客觀上也侵害了正當企業的商品信譽。工商部門對此作出沒收侵權皮衣43件,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趙金丹篡改食品生産日期案

  2015年3月,西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曹家寨市場A廳14--3號趙金丹經營的西寧城東南亞食品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有篡改食品生産日期的行為,現場查獲已篡改生産日期的“金貓”牌水晶涼皮51袋、“金貓”牌葉麻婆48袋和用於篡改生産日期的印章一枚、蓋壓日期的工具一個。當事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危害到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工商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王義紅銷售無中文標識食品案

  2015年1月15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河西市場王義紅經營的新世紀水産超市冷庫內發現無中文標識的進口豬蹄150箱。經查,當事人違反食品經營必須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檢查驗收義務的規定,于2015年1月12日從蘭州一遊商手中購進該批無進口報關手續,無中文標識的豬蹄,準備擇日銷售時被執法人員全部查獲,貨值金額21000元。為保證食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的,不得進口銷售。當事人王義紅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工商部門對此作出沒收無中文標識的150箱豬蹄並處6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鄭慶收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洗化商品案

  2015年9月17日,城東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在西寧市小商品批發市場三期二樓D-165號鄭慶收的庫房內查獲無合法進貨手續的“海飛絲”、“飄柔”洗髮水710瓶、“舒膚佳”香皂2448塊、“碧浪”、“汰漬”洗衣粉264袋。經廣州寶潔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非寶潔公司産品,屬於侵犯寶潔公司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5月從非正規渠道低價購進上述5種商品後以正品的價格對外銷售,違法經營額21735.6元。工商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作出了沒收侵權商品,並處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九、香壩子火鍋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案

  2015年1月13日,西寧市城中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對香壩子火鍋店檢查時發現,該店宣傳開展的“每桌均贈送價值50元午餐券,50萬話費免費贈送(送完為止)”聖誕元旦惠動全城活動,其實是當事人以每張10元的價格從一名推銷員手中購得面值50元的第三方網路電話卡20張對外發放。至案發時為止,當事人對就餐的消費者實際只發放了18張網路電話卡,價值180元,剩餘2張已自行銷毀。當事人在附贈式銷售活動中虛假誇大附贈商品的數額價值,誤導了消費者的選擇意願,構成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當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000元。

  十、農資銷售未履行索票索證法定義務案

  2015年3月16日,民和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汪樹青銷售的從甘肅省臨夏市購進的“美盛二銨”、“三環二銨”、“寧夏尿素”,農藥“氟樂靈”、“燕麥畏”等農資商品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發票及農資商品品質檢驗報告,貨值總額10萬元。為保障農資安全,把好農資商品進貨關,《農業生産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産品標識,並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品質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以及産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法定義務銷售農資商品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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