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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委託證券業者炒股出現大額虧損 雙方都有責任

  • 發佈時間:2016-03-14 19:4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南京3月14日電 (朱曉穎嚴明)股民委託證券業者炒股出現大額虧損,證券從業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股民自己也有過錯,該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這起股民“拜託”證券從業者熟人代理炒股導致虧損、引發糾紛的案件。

  崔某于2007年3月19日在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解放路證券營業部以自己的名義開戶從事股票買進賣出交易活動。當時,梁某係國泰君安徐州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在崔某諮詢股票的過程中,雙方逐漸熟識。

  兩人達成口頭委託協議,崔某委託梁某代其進行股票證券交易,雙方口頭約定採用保底的收益方式,梁某保證崔某本金不虧損,盈利雙方分成。

  隨後,崔某將賬戶密碼告知梁某,並將市值為159895.66元的證券及賬戶中的剩餘資金675.19元交給梁某,由梁某代其進行股票證券交易。崔某陸續向該股票賬戶轉机入資金,共向該賬戶轉机入125.28萬元。至2009年4月22日,崔某股票賬戶中所有證券被賣出,剩餘賬戶資金為28萬元。

  在委託交易期間,崔某陸續從該股票賬戶轉机出49.5萬元。

  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4月22日,梁某給崔某操作股票共計虧損637904.38元。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梁某賠償崔某本金637904.38元及利息損失175423元,共計813327.38元。

  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判決:梁某賠償崔某446533.07元,駁回崔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證券從業人員在明知證券法、執業行為準則相關禁止規定的情況下,仍接受他人委託操作股票買賣,導致委託理財合同被認定無效,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明知對方是證券從業人員,仍委託其操作股票買賣的個人,亦有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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