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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標注不符規定 賣家被判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3-14 19:0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南京3月14日電 (記者 唐娟 通訊員 莊園 王梅翠)家住江蘇常州武進區的消費者劉先生至某賣場購買了幾箱營養麥片,但因為産品包裝上宣傳的營養成分與産品標注的營養成分不符,在與商家協商無果下,起訴至武進法院,要求商家對其進行十倍賠償。14日,記者從常州武進區法院獲悉,法院經審判,支援了消費者劉先生的訴求。

  2015年6月,劉先生因為生活消費需要,至武進區某賣場購買了某品牌營養麥片。食用後發現麥片的營養標簽存在諸多疑點。在麥片的包裝上印有“鎂是能力代謝、組織形成和骨骼發育的重要物質”“維生素B12有助於紅細胞形成”等字樣,但在營養成分表中沒有標示鎂和維生素B12及其含量。劉先生認為廠家及商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故要求商家對其進行賠償。

  對於劉先生的説法,商家辯稱,麥片生産廠家已經對相關包裝進行了全線及時整改,工商部門也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故劉先生不能再主張賠償。

  武進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先生於2015年6月從被告處購買某營養麥片20袋,共計500元。上述商品外包裝上均標注“維生素B12有助於紅細胞形成。鎂是能量代謝、組織形成和骨骼發育的重要物質”,但在營養成分表中未標示維生素B12、鎂的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食品外包裝依照規定應當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維生素B12”和“鎂”的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但涉案産品外包裝上未標明相應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作為食品銷售者,應有能力發現涉案食品的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故依法應當認定被告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並賠償十倍價款,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援。最終,法院判處商家退還劉先生貨款500元,並支付賠償款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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