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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會發佈 2015年度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3-14 08:29:24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省消委會對外發佈數起發生在2015年度的我省各地消費維權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由全省各地基層消委會及工商12315服務台工作人員接受投訴,介入調解後多數糾紛得以解決,還有部分進入執法立案調查處理。省消委會對每起案例均進行適用法規點評,以下擷取部分案例,希望對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有所啟示。

  第三方責任險引爭議

  消費者蔡女士投訴稱,2015年6月30日其一輛北京現代車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實發大廈停車場自燃,導致旁邊所屬投訴方的另一輛長城哈佛H6車共同受損,投訴方已為現代車購買第三者商業險,因此要求被訴方太平洋保險公司按第三者商業險負責理賠長城哈佛車的損失。

  但保險方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長城哈佛H6與北京現代同屬於蔡女士所有,根據“第三者商業險保險條款”的約定,長城哈佛H6不屬於“第三者商業險”的保險責任。經省消委會調解,太平洋保險公司最終同意按第三者責任險理賠。

  【評析】“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相對於投保人還是被保險物?當受到傷害的“第三者”與被保險物屬於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為“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範圍?被訴方沒有提出明確的司法解釋。被訴方以兩車同屬一人,被引燃的車輛不屬於“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缺乏法律依據。

  “保險押金”不合法 商家應退還

  消費者楊先生向泰寧縣消委會反映,2014年11月在泰寧縣陽光汽貿有限公司購買轎車時,向經營者支付3年的保險押金共計3000元,但並未被告知保險須在該公司繳付。後因其發現該公司提供的保險價格偏高,決定不在該公司繳納保險,經營者卻不肯退還押金。

  經營者辯稱,所謂“保險押金”只是楊先生貸款購車的債權抵押形式,是為了防止車主在還款期內不購買保險。消費者還清購車貸款時,便可憑車貸證明退還押金,至於要求楊先生必須在本店購買保險則是業內的“行規”。經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保險押金3000元。

  【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的第十七條也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增加服務項目或者附加其他條件。”本案中,經營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費者在其店舖購買車輛保險,涉嫌強迫消費者進行關聯交易,也嚴重違背公平交易原則,侵害了消費者權利。

  醫院超標亂收費 侵害知情權

  2014年7月,根據群眾舉報的平潭縣醫院亂收費現象,原平潭縣工商局執法人員展開調查。經核實,平潭縣醫院在2008年10月至2014年7月24日期間,向消費者(即患者)收取的數字化攝影(DR)膠片費用超過政府最高指導價格,經統計,多收取的金額總計達473320.24元。2015年1月21日,平潭區市場監督局對群眾舉報的平潭縣醫院亂收費現象作出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改正;沒收未能退還的違法所得,並罰款1萬元。

  【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福建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提供診療服務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向住院患者或者根據門診患者的需求出具詳列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收費清單,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務或者藥品的費用,不得收取高於實際服務標準的費用,不得有其他違法收費的行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49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詳列清單,並出具收據。”

  本案中,平潭縣醫院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超出政府的指導價收取膠片費用,侵害了消費者(患者)的合法權益,也違反《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

  以免息為幌子 亂收費遭處罰

  2015年11月15日,消費者王先生在莆田荔城區西天尾鎮的汽車4S店內看見購車“0利息,0手續費”優惠活動的廣告宣傳,決定貸款19萬元購買一輛越野車,並辦理了相關的貸款手續。提車時,卻被4S店告知要收取3200元按揭手續費。王先生認為該項收費與此前承諾的優惠內容明顯不符。

  荔城區消委會接訴後,現場走訪調查、查驗相關票據,並將案件移交至荔城區工商局。該局予以立案調查後發現,從2015年7月起,某金融機構推出“0利息”貸款購車的優惠活動,活動期間在4S店處購買指定車型,可向該金融機構申請1-3年期限不等的免息貸款,4S店對此收取相應的按揭服務費。截至案發日,4S店收取上述服務費共6筆,違法所得共計1.6萬元。

  最後,工商人員依法責令4S店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6萬元,並處罰款6.4萬元,共計罰沒款8萬元,上繳國庫。同時,4S店同意退回王先生3200元按揭服務費,並免費贈送一次常規保養。

  【評析】在商家打出“0利息,0手續費”優惠活動等宣傳口號後,很多消費者選擇4S店提供的品牌汽車金融貸款。4S店在開展按揭貸款方式銷售汽車過程中,有義務代金融機構收集顧客貸款材料並提交審核。

  如果商家要收取此類服務費,須事先明確告訴消費者收費項目及理由,在徵得消費者同意並達成協定後方可收取此類費用,否則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此類費用。

  充話費送手機不得暗限條件

  2015年7月29日上午,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後,依法對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永春縣分公司永春營業廳進行檢查,該營業廳外的LED燈廣告牌上標有“預存399元話費,即可獲得iPhone 4S 8G手機一台”的字樣,該廣告未見其他限制性條件,店內亦未見有關上述活動的具體資訊和限制性條件的宣傳標語或其他相關材料。

  店內工作人員稱,用戶只需預存399元話費,就送iPhone 4S 8G手機一台,而在實際辦理存話費送手機手續時,只有2013年12月31日前入網、單卡或合約到期前三個月且合約未生效、正常在網的聯通老用戶才有資格參與該活動。該廣告涉嫌發佈虛假宣傳引起他人誤解。經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處理,經營者接受相應處罰並撤除相關廣告宣傳。

  【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永春聯通宣傳的“存話費拿手機”,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引起部分消費者誤解,誤以為任何消費者都只需預存399元話費就可獲得iPhone 4S 8G手機一台。有關單位對其的處罰應引起商家重視,在宣傳廣告時切忌誤導浮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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