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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不“保價”導致糾紛日增

  • 發佈時間:2016-03-12 10:31:03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首席記者 江海

  “3·15”臨近,關於維權的話題又多了起來。記者獲悉,近期市民關於快遞行業的投訴中,貴重物品、文件類物品等發生的損毀、丟棄件問題及隨之産生的賠償問題是投訴的焦點,而糾紛背後,“保價”的矛盾開始浮出水面。

  快遞不“保價”糾紛日益增多

  出境遊如今是福州遊客的熱門選項,很多遊客為了省錢,選擇了自由行,並且選擇通過一些網店代辦簽證。市民劉女士也在今年2月通過一家快遞,向上海的一家簽證代辦商寄出了自己的護照。沒想到,途中發生丟件,快遞公司只同意承擔劉女士補辦身份證的費用。劉女士對此很不滿:“護照丟失導致我出境遊安排泡湯不説,還為日後個人資訊的保密性留下安全隱患,怎麼能只賠個補辦費用?”而該快遞公司則表示,護照丟失的賠償標準實在很難界定,所以只能這麼賠。

  “如果劉女士在寄快遞的時候,告訴我們是護照,那麼可以選擇‘保價’服務,最高賠20000元。現在這種情況,我們只能夠賠償84元,依據是公司規定的在7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昨日,該快遞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在快遞件丟失中,沒有保價往往成為消費者難以索賠的重要原因。這給消費維權帶來了不少困難,這種糾紛現在越來越多。”省3·15直通車人士告訴記者,保價即保值附加費,是快遞、物流企業在貨物運輸時加收費用的一項業務,主要用於寄運貴重物品、包裹等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時,承運公司將會按照保價聲明價值進行相應賠償。但不可抗力、第三者侵權等導致的貨物損失,承運企業可以免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寄件人填寫運單並簽名後,就表明雙方建立起合同關係,這份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風險。

  即使“保價”消費者也處於不利地位

  如果消費者在寄件的時候,選擇了“保價”就沒有後續的麻煩,那自然是好事。但是記者調查發現,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昨日記者在採訪中收集了多份運單,發現快遞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自身所能承擔及所應承擔的風險進行了充分考慮。例如,一般快件運單背面都會註明:“未保價快件,按寄件人在運單上選填的本次實際支付快遞費的合理倍數賠償,寄件人未選填賠償標準的,視為同意按本次實際支付快遞費的五倍賠償”(不同快遞公司賠償倍數有別),或“未保價的快件丟失、損毀、短少物品最高賠償不超過300元/票,文件最高不超過100元/票”,或“寄件人寄遞價值超過2萬元的物品的,應當在寄件時向本公司聲明”等。

  目前,快遞公司對貨物丟失賠償快遞費的倍數主要是依據2009年4月頒布《郵政法》第47條和59條,且國家發改委于2013年1月頒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從各家快遞企業的運單可以發現,快遞公司普遍依據對其更為有利的《郵政法》對快遞丟失進行賠償。

  調查中,很多快遞公司表示,很多福州消費者自己就不願保價,一般的原因是為了節省成本,不願意申報物品進行保價或購買商業保險。記者發現,現在各快遞公司的保價標準雖然存在很大差異,但是普遍較高,如申通快遞保價費率為1%~3%,而韻達快遞的保價費率高達3%,其他快遞公司也標準各異。而且,他們認為靠快遞員認定物品價值也有困難。比如客戶自己要快遞小葉紫檀手串,快遞員説是木頭,保價標準誰説了算,運輸過程中怎麼監管都是問題,還不如不聲不響悄悄寄了了事。

  對此,福州快遞行業協會人士表示,快遞貴重物品保價的行業規則的確仍需完善。派送貴重物品的風險大,丟失或損壞的賠償是個巨大的經濟負擔,如果客戶快遞貴重物品,付同樣的郵資,而賠償風險巨大,顯然也不合理。然而,什麼樣的物品保價率是多少,仍然是快遞公司一方説了算,不同快遞公司還規定不一,客戶沒有參與權,只能被動接受。這顯然也不合理。他們提醒説,在目前的情況下,客戶寄昂貴物品還是要儘量保價,而最關鍵的是要有物品價值的完整證據鏈。也就是説,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要拿出有利的證據,證明丟失物品的價格。同時,對於快遞企業而言,在提供合同式免責條款時,一定要盡到告知義務,而不能僅僅簽字完事。快遞企業在攬收貴重快遞物品時,應當先告知保價規定及後果,然後再按照檢視制度,查看物品是否像寄送人所説那樣的昂貴或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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