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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郵丟倆LV包和手機稱未保價只能賠200元

  • 發佈時間:2015-11-18 07:25: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楊鳳臨  責任編輯:羅伯特

  女白領珊珊(化名)向老家寄快遞過程中,包裹出現破損,丟失兩個LV包和手機。快遞公司稱珊珊未保價,只同意賠償200元。珊珊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房山法院認為,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珊珊5000余元。

  去年年底,珊珊通過快遞公司將一箱衣服、兩個LV包以及一部蘋果手機寄回老家。當時珊珊並沒有選擇保價。

  過了兩天,珊珊給父母打電話得知並沒有收到快遞。她趕緊上網查詢快遞資訊,得知包裹出現了破損,在鄭州轉運中心。珊珊給父母打電話,讓他們去轉運中心看看。但父母只拿到了一箱衣服,LV包和蘋果手機都已經不翼而飛。

  快遞公司認為珊珊沒有保價,且快遞單子上載明的物品不詳細,只有“兩個皮包、一個手機”等字樣,所以只同意賠償200元。交涉無果,珊珊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導致物品遺失,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對於賠償物品損失的標準,在快遞詳情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合同》中雖進行了約定,但該條款係被告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中關於未保價情形下丟失物品賠償的規定係對被告責任的限制。因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已提請原告注意限制責任條款並進行了説明,故該條款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關於具體損失金額,原告主張4萬元,但未提供發票等證據,法院依據物品的屬性及市場價格酌情確定損失數額。房山法院最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珊珊經濟損失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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