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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品保價行業規則仍須完善

  • 發佈時間:2015-12-24 09:32:20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貴重物品保價行業規則仍須完善

  □ 黃齊超

  王女士快遞的寶石丟了,圓通只肯賠300元;王先生快遞的蘋果手機丟了,EMS只肯賠60元錢。兩家公司的説法一致:沒保價,按快遞單上的條款,只能賠這麼多。但法院不這麼認為。瀋陽、許昌兩地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按物品價格全額賠付。兩地法院理由一致:上述格式條款,被告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對發件人的説明、提示義務,因此格式條款無效。

  (據《法制晚報》)

  價值8000元的寶石丟失,快遞只願賠300元;價值近4000元的蘋果手機丟失了,EMS只肯賠60元錢。大家耳聞目睹的此類事件並不少,快遞企業的解釋永遠只有一個——未保價。未保價就不能獲全額賠償嗎?法院給了否定的答案,即特殊情況下,即便客戶沒給昂貴的快遞物品保價,丟失後,快遞企業也要全額賠償。

  其實,上述的判決結果未免不是另一種形式的提醒:其一,提醒快遞客戶儘量保價,最關鍵的是要有物品價值的完整證據鏈。快遞企業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理當全價賠償,不過,客戶要拿出有利的證據,證明丟失物品的價格。報道中提及的客戶獲勝,得到全價賠償,也一定是提供了有力的價格證據鏈條。

  其二,提醒快遞企業在提供合同式免責條款時,一定要盡到告知義務,而不能僅僅簽字完事。快遞企業在攬收貴重快遞物品時,應當先告知保價規定及後果,然後再按照檢視制度,查看物品是否像郵遞人所説那樣的昂貴或完整。試想,若有“圖謀不軌者”郵遞一部已經損壞的昂貴物品,而負責接件的工作人員又沒有發現,豈不是被碰瓷了嗎?

  客戶快遞貴重物品,快遞企業沒有盡到提醒保價的義務,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照價賠償理所應當。法院就做出了有利於消費者的裁決,這的確有積極意義,但是,如果快遞企業盡到告知義務,而客戶仍舊沒有保價,價格昂貴的物品一旦發生丟失,客戶只能獲得“3倍郵資”或“最高300元”的賠償,等於自認倒楣。

  事實上,派送貴重物品的風險大,丟失或損壞的賠償是個巨大的經濟負擔,如果客戶快遞貴重物品,也付同樣的郵資,那麼,快遞行業必然不願承擔貴重物品的快遞服務。可是,保價制度的不合理體現在它是快遞企業一方提出來的,什麼樣的物品保價率是多少,快遞一方説了算,客戶沒有參與權,僅能被動接受。再者,同樣的物品在不同的快遞企業,需要付不同的保價費,這其中肯定存在不合理。

  貴重物品保價的行業規則需要在客戶參與下進一步規範,他們的格式合同也需要接受法律審視,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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