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筒發票費用加大企業經營成本
- 發佈時間:2016-03-10 23:30:28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雖然零售企業積極降本增效,但仍面臨著銜頭髮票工本費及存貨零星損失進項抵扣等亟待解決的問題。
從行業調查的幾家大型連鎖零售企業來看,門店幾乎覆蓋全國,按照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標準,除了黑龍江、西藏目前沒有門店購買發票外,其他所有地區的門店均存在購買發票的現象。從對行業內典型企業全國門店領購發票的統計來看,仍在自費印刷冠名發票的門店有1502家,佔全國5625家門店的27.5%。其中自印發票比例最高的企業達100%,最低的也有10.3%。
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公佈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稅務發票工本費。有的地方和用票單位對冠名發票印製費用結算問題存在異議,國稅總局和財政部發佈了《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准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製企業印製發票,印製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並按規定取得印製費用發票。
目前自印卷式發票的費用(100份/卷的卷式發票費用為3.5元/卷),比收銀小票的熱敏紙費用(1.65元/卷)高112%,部分地方卷票50份/卷費用4.61元,由於限額以上企業發票用量大,發票費用負擔較重。捲筒發票大部分為面向個人消費,不為單位團體所認可,造成浪費,而且目前國家逐步推行電子發票取代紙質發票。
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合肥百大集團董事長鄭曉燕建議取消零售企業自印發票的費用;或將卷式發票換成白筒票,由零售企業根據消費者需求列印據實開具發票。
另外,連鎖零售企業因其便民性而具有經營産品多、開放銷售等特點,而這种經營模式不可避免會出現貨物因揮發、失水、過期、破損等造成的零星損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意見簡稱“3號公告”)中,已明確此類損失屬於存貨正常損失,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增值稅仍視為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須作進項稅轉出。
鄭曉燕認為,工業企業的次品、廢品所耗原材料對應進項稅可抵扣,但零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損耗造成的盤虧,則要企業證明為正常損耗,否則被視作“管理不善”損失而作進項轉出。工業企業和零售企業享受不同待遇,顯失公平。
因此,她建議,將行業平均損耗作為正常損失,對於正常存貨損失,無需作進項稅轉出,並免除企業的舉證義務;或按銷售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存貨正常損失,無需作進項稅轉出,並免除企業的舉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