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9省女職工可休"痛經假" 各地規定不一
- 發佈時間:2016-03-04 16:2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4日訊(王子威)3月1日,《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實施,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以往,要請“痛經假”需滿足“第三級勞動強度勞動”的先決條件,而新規則全面放開,因此,安徽省實施的這一新規被不少人稱作“女職工的福音”。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梳理髮現,實際上,不止是安徽,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已至少有19個地區實施了“痛經假”,最早實施的省份可以追溯到1989年。不過,對於什麼樣的女職工可以申請“痛經假”,各地的規定各有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2大類:第一類是與安徽新規相似的,員工僅需經醫療機構證明即可請“痛經假”;第二類則限定了“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等工種的女職工方可請假。
在實施“痛經假”的過程中各地也面臨著困境,不少地區因缺乏強制措施使之成為了“紙上規定”;有地方因開具相關證明的難度大,而無法得到真正實行;也有女職工因害怕工作業績受到影響進而不願主動申請;有觀點指出,用人單位可能會考慮用人成本,無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業障礙。但無論如何,“痛經假”作為對女性勞動者的保障,反映了勞動制度的進步。
各地的具體規定及“痛經假”實施時間如下:
第一類 請“痛經假”僅需經醫務部門證明(8地)
北京 1990年實施 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
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産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青海 1991年實施 《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因月經過多或痛經確實不能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部門證明,給予公假一至二天。醫療部門出具證明應公正負責。
海南 1993年實施 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從事高空、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野外流動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應暫時調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兩天;從事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至兩天。
重慶市 1995年實施 2000年修訂 《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後,月經期應給予2天休假,按出勤對待。
浙江 2004年實施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作業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湖北 2009年實施 《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息。
山西 2015年實施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安徽 2016年實施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第二類 限定可請“痛經假”的工種(11地)
河北 1989年實施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從事野外流動作業以及在生産第一線長久站立行走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應予以適當照顧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資獎金如數發給。
黑龍江 1989年實施 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休假一天,對從事其他生産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江蘇 1989年實施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兩天。
福建 1989實施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
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給予公假一天。
江西 1989年實施 《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和一級以上(含一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二至三天,並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
上海 1990年實施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産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陜西省 1990年實施 2011年修訂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
生産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有痛經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單位負責人批准,給假一天,工資照發。
山東 1991年實施 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甘肅 1991年實施 《甘肅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及長久站立、行走勞動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湖南 1992年實施 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
常年從事攀高、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給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程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也應給予照顧。
四川 1997年實施 四川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作業;低於5攝氏度的低溫作業;未加溫的冷水作業;野外、流動作業;和伴有強烈震動的作業等六類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調離的,應給予2天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