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不能對抗贍養義務
- 發佈時間:2015-10-16 07:31:44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年前,兩個兒子簽訂分家協議:長子養母,次子養父,女兒不分家産也不養老人。如今,母親卻要求三個子女共同承擔贍養義務。近日,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來的贍養協議無效,三個子女均對母親有贍養義務。
碭山縣周寨鎮村民張某與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個子女。2005年4月25日,一家人簽訂了分家協議:“長子扶養母親,次子扶養父親;哥倆每人每月給父母零花錢30元;家裏所有的家産,兩個兒子平均分割。”隨後,老人的承包地、樹木、房屋等都由兩個兒子佔用,兩個老人也分別隨兩個兒子生活。
2010年8月,父親郭某去世,次子對郭某進行了安葬。2015年5月,母親張某因與長子一家關係處的不好,不願意再跟隨長子生活,便將三名子女起訴至法院,要求隨次子生活,長子和女兒每月分別給付贍養費1000元。
庭審中,長子稱,他多年來一直贍養母親,如今是母親自己不願意跟隨他生活,那就應該免除他的贍養義務;次子稱,自己已經按照分家協議贍養了父親併為其送終,現在不應再養母親;女兒稱,當初的分家協議裏沒有規定自己有贍養老人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具有強制力。《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但前提是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本案中,分家協議免除了次子和女兒對母親的贍養義務,而法定義務是不因約定而免除的,因此協議是無效的。考慮到次子已經履行了對父親全部的贍養義務,而女兒沒有分得老人的財産,長子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綜合兼顧法律人情,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老人與三個子女達成協定:老人居住和日常照料問題,由次子負責;長子每月付給老人生活費300元,不足部分由次子負擔;老人的醫療費由長子負擔2/3,女兒負擔1/3。安徽省碭山縣周寨司法所劉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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