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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讓耄耋老人老有所依

  • 發佈時間:2016-01-20 21:2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記者李萬祥)耄耋老人陳登科,雖育有四子一女,卻無一人對老人盡孝道。因有貸款未償還,年邁的老人無法支取養老保險金和低保待遇,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生病也無錢治療。近日,貴州省道真縣法院審理了原告陳某科訴被告被告陳某學、陳某權、陳某友、陳某、陳某珍贍養糾紛一案,判決五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各200元,平均承擔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護理費,讓老人老有所依,安享晚年。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原告陳登科現年82歲,有四子一女,即長子陳某學、次子陳某權、三子陳某友、四子陳某、長女陳某珍,均已成年獨立生活。原告陳登科之妻張碧香于1983年去世後,原告一個人生活居住,2000年隨被告陳某一起生活,2011年因被告陳某送孩子上學在道真縣城租房居住,原告又一個人單獨在老家生活居住至今。因原告在信用社貸款未償還,致使原告低保待遇和養老保險金無法支取,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生病也無錢治療。現原告以不願跟隨子女生活,要求獨自居住,由五個子女共同承擔贍養義務為由。故訴來法院,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200元,並承擔其今後生病住院所花的醫療費。

  貴州省道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科將五被告撫養成年,並均已成家,已盡了撫養義務。現原告年齡已高,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之規定,原告要求五被告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贍養費的數額應根據贍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並結合當地的平均生活水準標準,由五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陳登科贍養費200元較為適宜。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擔醫療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之規定,故予以支援。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了判決:陳某學、陳某權、陳某友、陳某、陳某珍每人每月給付原告陳某科贍養費各200元(自2013年7月起至原告死亡時止,每半年給付一次);原告陳某科于2013年7月起所産生的醫療費(以正式票據為準)以及住院期間需人員護理的護理費,由五被告平均承擔。

  當今農村地區因子女多而在老人贍養問題上找各種理由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較多,致使較多老人老無所依,生活陷入困境,成為一個亟需引起各界重視的社會問題。

  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陳某科已82歲,有四子一女,兒孫滿堂,本該安度晚年共用天倫之樂,但五被告卻並未履行好應盡的贍養義務,致使老人生活潦倒,法院依據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該案作出判決,及時保障了老人的權利,對弘揚孝道文化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具有一定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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