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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規力促科技成果轉化

  • 發佈時間:2016-03-03 00:29:2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上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支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力推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之後,為全面營造科技成果轉化良好環境,國務院3月2日又印發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技術轉移和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等方面給予細化。

  通知稱,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自主決定以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並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對於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對於科技成果定價,通知明確,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單位應當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

  在個人方面,通知指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製度時,要按照規定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其中,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獎勵。

  另外通知稱,為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徵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原則上在不超過3年的時間內保留人事關係,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陳勁表示,在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的過程中,動力機制是科技成果轉化系統運作機制的根本,對轉化系統工作起著原動力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經濟和社會領域轉化,釋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國有企業中的龐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潛力,是一項重要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於增強科技創新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支撐引領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為此,通知明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同時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援力度。此外,相關部門要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工作,積極研究探索支援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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