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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宰客現象不能僅靠消費者維權

  • 發佈時間:2016-03-02 11:00:00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省常州市陳先生的微網志顯示,今年春節期間,其和家人在導遊的帶領下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的“北岸野生漁村”就餐。結賬時,陳先生認為當時他看著鰉魚稱重為10斤4兩,帳單上卻寫成14斤4兩,餐費總計近萬元,因而與店家發生爭執,但最終被迫結賬。據2月24日《環球時報》報道,當地政府部門組織的調查組確認:“北岸野生漁村”把人工養殖鰉魚當野生鰉魚售賣,欺詐消費者;《餐飲服務許可證》到期未按時申請延續,無證經營;證照與牌匾名稱不符,不以真實名稱提供服務;點功能表上簽字係飯店服務員所簽;雙方發生過肢體衝突,陳某被打情況屬實;民警張某某出警存在不規範、不文明執法行為。

  與2015年國慶節期間山東省青島市“天價蝦”事件相似,此次哈爾濱市“天價魚”事件也是外地遊客與當地餐飲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引起社會關注。對上述“天價魚蝦”事件從法律角度該如何評價?怎樣才能杜絕這類行為?記者採訪了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芳華、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博士李小紅。

  從法律上如何評價

  陳芳華認為,“天價魚”事件暴露出我國旅遊餐飲行業存在多種違法違規現象。

  “北岸野生漁村”將人工養殖鰉魚當作野生鰉魚售賣,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北岸野生漁村”將人工養殖的鰉魚作為野生鰉魚向消費者進行高價出售,“以次充好”,構成欺詐。

  暴力脅迫“買單”涉嫌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店家將10 斤4兩鰉魚以14斤4兩來算,並以暴力脅迫消費者買單,則涉嫌敲詐勒索。

  涉案飯店證照與牌匾名稱不符,不以真實名稱提供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涉案飯店不以真實名稱提供服務,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涉案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已到期並且沒有申請延續,係無證經營。原衛生部頒布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涉案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到期且未申請延續,構成無證經營,對其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散佈他人隱私、恐嚇屬於違法行為。店家在消費者發佈微網志後打電話進行恐嚇並將消費者一家的資訊發佈到網上,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恐嚇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均應受到相應治安處罰。

  針對有人提出經營者明碼標價,消費者屬於自願消費的看法,李小紅認為,在旅遊餐飲中,消費者與餐飲經營者之間存在的服務合同關係,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在雙方的餐飲服務合同關係中,經營者即使明碼標價,也不代表就沒有實施欺詐行為。除了價格欺詐,還有各種隱形欺詐。消費者依法享有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比如,把人工養殖鰉魚當作野生鰉魚售賣,此行為就屬於消費欺詐。二是法律賦予經營者自主定價權並不意味著經營者定價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因為我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以生産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為基本依據,努力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李小紅認為,在這類事件中,消費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維權路徑。比如在“天價魚”事件中,可以考慮向旅行社主張賠償權利。在陳先生與旅行社簽訂的服務合同中,如果對餐飲有明確約定,那麼旅行社未提供約定餐飲的則構成違約,反之,如果雙方對本次餐飲沒有約定,去吃“天價魚”是遊客自主行為,則遊客無法通過這一路徑維權。從媒體報道來看,本次消費可能係導遊帶客,這種情況可考慮不同路徑維權。如果導遊本著滿足遊客特別要求、提供更好服務的目的,帶路消費,則其並未侵害遊客的合法權益,遊客不宜向旅行社提出維權。如果導遊是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帶客消費,甚至和商家串通損害遊客利益,則遊客可向旅行社主張權益。而在青島“天價蝦”事件中,更為直接的責任主體是餐飲經營者。實踐中不少餐飲服務經營者利用遊客是外地人且逗留時間短暫,大多是即興、即時、一次性消費的特點,採取欺詐等手段牟取暴利。

  李小紅説,經營者欺客形式五花八門,有的虛高標價、不明碼標價,有的搞陰陽菜譜進行價格欺詐,有的在斤稱、單位、大小、數量、食材等方面做手腳。遊客一旦被騙,維權成本高、難度大,其中最快捷、經濟、有效的是向當地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舉報、投訴。在自媒體時代,消費者借助網路公佈事實、發表觀點進行間接維權也是正當的。

  陳芳華認為,消費者在旅途中購買商品之前必須了解該商品的詳細資訊,包括價格、功能、期限、品質等等,切勿盲目消費、衝動消費。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發生糾紛後要保留相應的證據。證據來源包括:撥打報警電話,留下出警記錄乃至相關的口供筆錄;向工商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自己進行拍照、錄影等。

  政府職能部門不能缺位

  杜絕宰客現象僅靠消費者自身維權是不夠的。陳芳華説,還需要政府職能部門作出努力,將商品服務品質保障作為提升旅遊環境的重要一環,推進市場規範化,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等,不要讓“天價魚”“天價蝦”毀了地方旅遊品牌。

  李小紅認為,從“天價魚”事件看,政府職能部門的應對能力和理念均有待提升。首先,遊客是當地旅遊産業的重要支撐者。為遊客提供良好的住宿、餐飲、安全等保障,既是政府相關部門的基本職能,也是確保當地旅遊經濟繁榮的重要條件。因此,政府職能部門日常應充分發揮價格、品質等監管職能,積極探索旅遊餐飲價格、品質等的監管方式方法,推動“陽光”物價,透明消費。其次,發生糾紛或接到投訴後,政府職能部門應充分考慮到外地遊客的實際情況,人性化執法,比如,只要留下游客聯繫方式、方便調查即可,盡可能不要打亂遊客的行程。在“天價魚”事件中,陳先生稱“110説,解決不了帶雙方去所裏解決,先拘了”,其出於害怕,最後“被迫結賬”。這種做法只能是“事暫息,人不寧”。遊客回到本地後當然會通過網路發泄不滿。再次,政府職能部門應強化對公共事件的敏感度,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一起普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最後演變成一起網路事件,可以想見會給當地的旅遊餐飲業帶來怎樣的不利後果。“天價魚”事件中,如果政府職能部門能較早地預判事件的影響力,就不會在未作全面深入調查的情況下,倉促宣佈涉事飯店“明碼標價不違規”。然而,事實上很快查明的涉事飯店《餐飲服務許可證》到期未按時申請延續,係無證經營;證照與牌匾名稱不符等問題,沒有一點調查難度。“壞消息一次説盡”,作為基本的應對公共事件的原則,政府部門應當牢記。趙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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