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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低價欺客拿回扣 至少罰5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3-02 06:32:39  來源: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通訊員胡耀記者李子俊)新修訂的《江蘇省旅遊條例》于3月1日起實施。和修訂前相比,《條例》新增了罰則,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讓遊客在遊玩中更加“舒心放心省心”。其中對旅行社以低價遊誘騙旅遊者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處罰,下限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昨天,市旅遊委在新街口開展專題宣傳,為廣大市民和遊客解疑釋惑。

  導遊把導遊證轉借他人,是會被罰款的。條例明確規定,導遊、領隊塗改、出借或者出租導遊證、領隊證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或經營者,也不得阻礙隨團導遊提供講解服務。條例規定,如果阻礙隨團導遊提供講解服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如果找“黑車”,或者選擇的車輛不符合要求的話,也要面臨處罰。條例規定,旅行社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運車輛、船舶承擔旅遊運輸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條例還對兩項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下限,對旅行社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遊者的處罰下限從5000元提高到1萬元;對旅行社以低價遊誘騙旅遊者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處罰下限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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