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承租這套房
- 發佈時間:2016-02-29 14:32:07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再現】張磊和吳燕于1990年結婚,婚後租住在張磊單位提供的公房中,均無其他住房。婚後,生育一女。2014年,雙方因性格不和且張磊有家暴行為,吳燕認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提出離婚,並要求對共同居住的公房進行處理。
【律師説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頒布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對夫妻離婚時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處理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解決辦法。現實中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8個原則予以處理: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②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③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④照顧無過錯一方;⑤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⑥公房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⑦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⑧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因此,本案中根據張磊和吳燕的情況,雙方共同承租的公房由吳燕承租,若張磊經濟、住房確有困難,可暫住但不應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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