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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將實施

  • 發佈時間:2016-02-26 15: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上海2月26日訊 (記者沈則瑾)3月1日起上海將施行《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首次明確了公共信用資訊的範圍,健全了公共信用資訊的查詢制度,完善了“聯動獎懲”制度,強化了資訊主體的權益保護,近日一經發佈,立即引起廣泛關注。

  《辦法》促進並規範信用資訊的使用,明確規定了具體的“激勵措施”與“懲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突顯“守信受益”。在同等條件下,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簡化程式、優先辦理等便利,或者在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扶持活動中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是充實“懲戒措施”。對信用狀況不好的單位,依法“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參加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等;對於失信個人,還可以依法“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

  三是建立“嚴重失信名單”制度。明確行政機關應當對嚴重失信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名錄,依法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市場強制退出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被納入失信記錄的還包括“無正當理由滯留機場等公共交通工具”,有人提出,遇到航班延誤滯留機場是常見現象,“無正當理由”如何界定?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羅培新回答説,“對飛機或輪船提供的服務不滿意,就提出不下飛機、不下輪船,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完全可以運用正常的維權途徑來維權,比如説投訴或者事後向法院起訴。”

  失信資訊一旦被納入失信記錄,會對單位和個人生活産生哪些影響?《辦法》明確規定了激勵措施和懲戒措施,一旦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單位將被依法採取不予註冊登記等市場禁入措施,或者依法採取取消資質認定、吊銷營業執照等市場強制退出措施,而個人在辦理信用卡、房貸等方面也將受限。萬一有了失信記錄,《辦法》也給出了“懲戒”期,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失信資訊將到期刪除。

  據上海市經信委副主任邵志清介紹,圍繞《辦法》施行,上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重點推進公共信用資訊開放應用,啟動上海市信用平臺二期建設,發佈《上海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服務系列指南》,促進公共信用資訊與市場信用資訊融合共用,發佈配套“三清單”(數據清單、應用清單、行為清單)地方標準,以及配合上海市人大,加快地方信用立法工作等,為上海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更為堅實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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