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應訴有悖法治精神
- 發佈時間:2016-02-26 08:30:4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楓逸
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並送達行政判決後,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2月17日《華商報》)
據介紹,該案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這樣的“鴕鳥政策”顯得十分刺眼。
即使面對記者的電話、短信詢問,華陰市政府方面也是保持沉默。因此我們不知道其不應訴不出庭的真實想法,但按常理剖析,無外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不願應訴。自持高高在上,“官本位”觀念嚴重,認為和老百姓對簿公堂,是一件很失面子的事情。二是不敢應訴。自知沒有嚴格依法行政,行政行為經不起法律審視,害怕在眾目睽睽之下出醜。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政府不應訴不出庭都會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會在內心裏強化抵觸和不滿情緒,無法從根本上化解官民矛盾。本案中,法庭缺席審理後判決政府敗訴,當事人雖然贏了官司,卻始終連政府負責人的面都沒見到,也沒有一句道歉的話語,自然不可能真正原諒政府的過錯。同時,政府官員不參與“民告官”整個案件全過程,難以對行政行為存在的違法之處進行深刻反思,無助於提高法律意識,推動依法行政。再者,政府不應訴不出庭有藐視法治之嫌,無形中給公眾造成一種“權大於法”的感覺,有損司法尊嚴和公信力。
從法理角度講,普通群眾作為被告,有選擇不參與或者放棄訴訟的權利。但對於政府來説,應訴出庭不僅是權利,更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已于去年5月1日起實行,對此有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的解釋,“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必每個案件都要出庭,但是每個案件都必須委派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出庭,這個要予以保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近年來民告官案件增多,説明瞭群眾法治意識的提升。群眾已經“過河”,政府部門別再假裝“摸石頭”了。政府應訴出庭,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和警示課。一方面,能夠體現政府對法律的尊重以及官民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有利於行政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同時,有助於領導幹部深刻反思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過失,更好地推進依法行政,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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