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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22起證監市場案件 上市公司股東與操盤手勾結

  • 發佈時間:2015-08-31 07:10: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據證監會網站8月28日消息,近期,證監會向公安部集中移送了22起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資訊、非法經營犯罪的案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22起案件涉嫌違法犯罪的主要事實發現,個案涉案金額最高的達到百億元,為某貿易公司監事洪某涉嫌操縱市場獲利;上市公司高管職位成為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等案件發生的“危險區”;一些股民甚至上市公司編造利於自己的虛假資訊,並利用QQ等傳播虛假資訊;此外,違法犯罪手法隱蔽,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資訊操縱、合謀操縱股價等手段比較典型。

  涉案金額:個案金額最高達百億元

  從涉案金額來看,22起案件中有20起案件披露了涉案金額,其中最高的達百億元,最低的也有數十萬元。

  具體來看,某貿易公司監事洪某利用對倒、大額虛假申報等手段操縱、影響多支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涉案金額達百億元。

  另一方面,涉嫌違法犯罪主體非法獲利的金額也引人關注。某上市公司股東張某與某職業操盤手孔某勾結,操控某上市公司資訊發佈,拉抬股價,在高位減持公司股票後,非法獲利數十億元。

  另一起非法獲利金額上億的案件為,某證券資産管理公司顧某,在其任職管理3隻産品期間,利用所獲知的未公開資訊進行趨同交易,趨同交易金額數十億元,非法獲利逾億元。

  涉案人員:上市公司、基金、證券公司均有涉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市公司高管職位成為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等案件發生的“危險區”。

  黃某從某上市公司副總裁兼董秘處獲知內幕資訊後,放量交易公司股票,交易金額千萬餘元,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某公司張某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從某上市公司董事長處獲知內幕資訊後,放量交易公司股票,交易金額數百萬元,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深某利用與某上市公司商業合作關係,涉嫌從多名高管處非法獲取內幕資訊後,通過借款、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放量買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金額達千萬餘元,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另外兩起與上市公司有關的分別是案件是:某上市公司股東馬某從數名內幕資訊知情人處獲取內幕資訊後,實施內幕交易,非法獲利上千萬元,同時,該上市公司投資合作方董事長馬某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洩露內幕資訊,非法獲取方獲利百萬餘元;某上市公司資産重組方主要參與人知悉內幕資訊後,自己交易股票並洩露內幕資訊,合計非法獲利金額千萬餘元。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基金公司與證券公司也均有內幕人員涉案。

  某基金公司王某涉嫌洩露未公開資訊,資訊受讓人進行趨同交易,趨同交易金額數億元,盈利數千萬元。

  某基金公司田某涉嫌洩露未公開資訊,由資訊受讓人進行趨同交易,趨同交易金額近億元,盈利超過千萬元。

  某基金公司王某在先後管理 4 只基金産品期間,持續利用其管理的産品交易決策等未公開資訊,趨同交易幾十隻股票,交易金額數億元,非法獲利金額數百萬元。

  某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光某在持續督導某上市公司工作中,知悉公司利空消息後,通過大宗交易 、二級市場減持股票避損,交易金額幾千萬元,避損數十萬元。

  某證券公司羅某涉嫌利用內幕資訊,多次交易多只股票,同時涉嫌職務侵佔,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某證券公司齊某,利用該公司自營賬戶交易決策的未公開資訊,由本人及其配偶與自營賬戶趨同交易證券,趨同交易金額近十億元,非法獲利數千萬元。

  某證券資産管理公司楊某,涉嫌利用所管理的 2 只資産管理計劃交易的未公開資訊,趨同交易股票非法獲利,趨同交易金額超過億元,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涉案渠道:利用QQ、微網志 、電視等傳播虛假資訊

  事實上,被利用的資訊傳播平臺不止QQ,還包括微網志、電視、客戶端等。

  某公司在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情況下,利用網站、手機智慧終端應用程式,招募投資諮詢“講師”,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償薦股服務,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集中收取薦股費用,非法獲利逾千萬元。

  某電視節目官方微網志在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微網志、電視節目等公開媒體向不特定對象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同時通過訂閱薦股短信套餐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形式收取薦股費用,非法獲利數百萬元。

  韓某等人在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微網志等宣稱自己為高級分析師,大量發佈薦股資訊,推薦數十隻股票,同時發佈大量QQ聊天截屏,宣稱自己有實力、有內幕,引誘受害人私聊、加入會員進而收取薦股費用,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獲利數百萬元。

  涉案手段: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4大類

  據證監會網站披露,發言人介紹,這22起案件主要涉及當前市場條件下的突出違法典型案件,特別是涉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交易型案件:

  一是操縱市場案件,特別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資訊操縱的案件。相關違法主體與職業操盤手合謀操縱股價,通過上市公司“編題材、講故事”,操盤手同步在二級市場拉抬股價,刺激股價巨幅上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

  二是內幕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7起。相關內幕交易情節嚴重,不少涉及證券從業人員。如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羅某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多家上市公司內幕資訊,先後多次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在相關內幕交易案件中,內幕資訊知情人不僅自己從事內幕交易,還洩露內幕資訊給親友,供其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

  三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牟利仍然多發高發,有的案件交易金額巨大,非法獲利多達億元。

  四是編造、傳播虛假資訊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不少案件通過媒體以及網路平臺編造、傳播公司並購重組虛假資訊,影響股票價量後借機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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