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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陰“看報道才知未應訴”這咋行?

  • 發佈時間:2016-02-19 02:10:4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針對日前媒體報道的“華陰市七旬婦狀告華陰市政府,半年時間裏華陰市政府不應訴也不出庭”,華陰市政府辦回應稱,“看到報道才知道未應訴也未出庭”。華陰市國土局局長告訴記者,渭南中院郵寄的相關司法通知在2015年7月已收悉,市政府領導及時批示,責成法制辦、國土局做好應訴工作,隨後法制辦將該案轉交國土局,但因幹部調動,工作交接不到位才導致未出庭應訴。

  相比“明知故犯”,這種“不知情”是否可以被原諒呢?恐怕不行。

  很明顯,“不知情”儘管表面看似無辜,卻説明當地政府在資訊反饋、監督機制上存在明顯缺陷。如在“市領導批示”半年多之後,事情進展如何,豈能沒有後續反饋機制?再如,如果存在嚴格的監督機制,確保“用權受監督”,又怎能因負責人調整,而導致無人應訴出庭?

  必須意識到,作為被告的地方政府,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不出庭——“故意”也好、“不知情”也罷,都不可原諒姑息。這種做法,不僅是對公民權益缺乏應有尊重,也是對法律法治權威的輕慢,是構建全面法治秩序的“不可承受之輕”。就眼下來説,必須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張貴峰(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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