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6起拒執罪自訴案件典型案例
- 發佈時間:2016-02-25 17: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5日訊(記者 李萬祥)最高法2月25日發佈6起拒執罪自訴案件。這6起典型案例分別是: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李許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劉永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楊現濤、袁朝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廖長年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柯文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
在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中,被執行人拖欠農民工工資,兩次拘留後仍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劉大龍帶領17名農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廠為其務工,郭可存拖欠農民工工資11.8萬元,劉大龍多次催要無果,遂將其訴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該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萬元,剩餘8.82萬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劉大龍實際支付9800元,其餘款項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劉大龍向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當日立案執行。執行法院向郭可存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申報財産狀況。由於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義務並拒絕報告財産狀況,2015年5月18日,執行法院對郭可存拘留15日。採取拘留措施後,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2015年6月2日,執行法院向郭可存送達了執行裁定書,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事項履行義務。因郭可存拒絕履行,執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對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劉大龍等農民工工資10.82萬元及遲延利息。後劉大龍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劉大龍向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該院于當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該院對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該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郭可存不上訴。執行法院已對申請執行人劉大龍等農民工司法救助2萬元。
法官表示,本案被執行人經營窯場,對欠付的農民工工資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執行法院曾兩次對其實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繼續逃避執行。進入審判程式後,仍置多名農民工的生活困難於不顧,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支付義務,無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最高法于2015年7月21日公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訴程式予以追訴,在追訴程式上採取公訴與自訴並行的方式,豐富了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進一步增強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強制性。
“這6起典型案例在追訴程式上,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條件,按照自訴程式立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張根大指出,對於自訴人與被告人已經達成和解、自訴人要求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准許撤訴,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處罰原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