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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建立投教基地 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添翼”

  • 發佈時間:2016-02-23 07:14:4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建立投教基地

  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添翼”

  日前,有一則消息引起了筆者的注意:證監會公示首批擬命名國家級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據了解,首批基地包括7家實地投資者教育基地和6家網際網路投資者教育基地。

  建設投資者教育基地是投資者教育保護的一項基礎設施工作,是證監會去年5月份啟動的“公平在身邊”投資者保護專項活動的重點任務之一,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關於投資者教育要求的重要舉措。

  我國資本市場是一個以散戶為主的市場,廣大投資者接受證券期貨教育服務的途徑有限,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不足。因此,讓投資者對資本市場有足夠的了解,對市場存在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這是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

  然而,從目前的情況看,投資者教育基地存在著資源分散、品質參差不齊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建設標準,規範基地運作,提升教育效果。

  筆者認為,推廣建設投資者教育基地,是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添翼”,這將有利於提高投資者教育的深度和廣度,培育成熟理性的投資者隊伍,提升投資者信心,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需要肯定的是,監管部門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方面還是做出了一定的努力的,並且取得了積極成效。特別是2013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作為指導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從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優化投資回報等9個方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如今,投資者保護與資本市場多層次發展、推進改革創新、促進監管轉型良性互動的局面初步形成。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投資者保護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

  首先,投資者教育的首要任務是提示風險,樹立買者自負的理念。買者自負的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投資者自身應樹立買者自負的觀念,金融産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要充分揭示風險,通過健全制度、有效監管為買者自負原則的落實提供保證。

  其次,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要靠各方共同努力。監管部門要以監管促教育;市場服務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把這項工作寓于金融服務之中。(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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