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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基金要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 發佈時間:2015-11-02 02:33:4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10月30日,證監會發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就對該辦法的修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發佈10年後,首次對該辦法進行修改。

  從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從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程式等六個方面加以修改與完善。總體説來,這些修改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

  但徵求意見稿六個方面的修訂存在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就是沒有進一步突出對投資者的保護,這其實正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原來的一項短板。這次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修訂有必要改變這個短板局面。

  何出此言?一個明顯的現實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立十餘年,在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問題上,未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任何實質性的動作,更未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拿出資金出來,賠償投資者損失。實際上,在這十餘年中,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的事情並不少見。

  而之所以如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定位上出現了偏差。所謂投資者保護基金其實只是一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基金,其設立的初衷是“為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其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産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來説,這種風險處置基金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作用非常有限。所以,此次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修改,有必要讓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承擔起保護投資者的重任。在目前風險處置基金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基金的用途。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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