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孩産假最高180天
- 發佈時間:2016-02-20 07:29:30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福州訊 (特派記者 張珺)昨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榕舉行,會議審議並通過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包括婚假、産假、特殊情形下生育等問題得到明確,新修訂的《條例》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晚婚”概念取消
婚假普遍有15天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上位法中,晚婚、晚育的相關規定被刪除,因此,原有的15天‘晚婚假’相應取消了。”上述負責人表示,為了讓已賦予人民群眾的福利得以保存,新《條例》規定,只要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都能享受15天的婚假。據了解,我省是少數保留該假期的省份之一。
一孩二孩産假一樣長
男方照顧假增至15天
女方生育享受的産假也有了新的規定,根據新修訂的《條例》,“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産假延長為158天至180天”,男方的照顧假由以往的7-10天修改為統一的15天。同時《條例》明確,婚假、産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陞。而在以往,只有符合晚育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可享受135-180天的産假,二孩女方産假為98天。
一孩二孩實行登記制度
三孩生育需審批
普遍二孩政策實施之後,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孩子,但如果孩子有先天性缺陷,或者生育夫妻雙方屬再婚且已育有子女的,這些情況下,能生育第三個孩子嗎?《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一二孩實行登記制度,三孩生育則需要審批。
對於再婚夫妻,一個大的原則是,“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有兩個孩子,婚後可以再生一個;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只有一個孩子,婚後可以再生兩個”。
而夫妻雙方如果已生育兩個子女,但其中有一個或兩個都是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這種情況下,如果醫學上認為夫妻可再生育,則夫妻雙方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
少數民族夫妻方面,若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也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另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生育兩個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