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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産假讓純母乳餵養犯難 二孩放開後産假該怎麼休?

  • 發佈時間:2015-11-17 07:19:5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面“二孩”放開後,二胎,生還是不生,成為了許多育齡夫婦面臨的重大選擇。此外,二孩母親能休多長時間産假、休二孩産假是否會加重就業性別歧視等也成了網友們熱切關注的話題。

  近日,國家衛計委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和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答記者問,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新聞發佈會上提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或將導致女性就業難度加大,就業性別歧視可能會加重。為此,他強調稱,需積極推動調整完善生育産假和配偶陪産假制度,同時要保障女性就業權益。

   現行生育二孩規定:不享受晚育假

  據了解,現行的孕婦産假主要由基礎性産假和獎勵性産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産假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難産的應增加産假15天”,獎勵性産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産假。

  對於晚育産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産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産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討論:現行的産假足夠長嗎?

  觀點一:産假太短 喂奶都不夠

  劉女士剛在去年生了孩子,她表示,“98天的産假肯定不夠,首先是身體恢復的時間不夠,著急復工後,身體總是出現各種問題;然後就是母乳餵養的問題,為了保證孩子能夠有6個月的母乳餵養,在産假結束後,我就成了‘背奶族’,每天背著吸奶器去上班。”

  28歲的陳女士沒將母乳餵養堅持到底,她説平時工作壓力大,産假只有3個月,産假結束後,她都在公司的廁所給孩子擠奶,堅持了不到兩周就放棄了,改成了直接喂奶粉,“孩子三個月大時還那麼小,不能親自照顧他我也很愧疚。”

  據國家衛計委2014年公佈的數據顯示,中國六個月以下嬰兒純母乳餵養率僅28%。這一數字在嬰兒三個月時出現大幅下降,這正是法定産假結束、媽媽們回到工作崗位的時間。

  此外,不少網友表示,二孩的産假應該相應延長,最好是在半年左右。因為本身有一個孩子要照顧,再多一個孩子,媽媽要花更多的時間、精力;然後生育二孩的媽媽年齡偏大,身體恢復所需要的時間也要更長。據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近日通過問卷網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高達88.9%的受訪者都希望延長生二孩的産假時間。其中40.7%的受訪者希望延長至6個月。

   觀點二:産假太長 女性就業難

  有些媽媽希望産假延長,有些媽媽卻有著另一種擔憂。“如果産假延長加上二孩全面放開,一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會不會少招女性,女性的就業會不會受阻?”

  生孩子,能休一段時間産假,生二孩了,又能休息一段時間産假,再加上一些痛經假、三八婦女節假,女性假期遠多於男性,對企業的經營和運轉也帶來了一些問題,不少企業的人力都表示,未來會更多考慮男性。

  華女士是一家報社的人力,她表示,“我自己也是女人,對女性的難處也有了解,但是招人的時候還是會更多考慮男性,我們報社本身女性就要多於男性,然後一些工作可能男人來做更合適。”

  中新網生活頻道採訪發現,一些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的産假相對落實得比較規範,私企、小單位會存在一些“潛規則”,休假也不是想休就可以休的,本身98天的産假就難以保全,延長産假更是不敢想。

  專家:調整完善生育産假制度的關鍵不是時長 而是社會保障

  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議,將女性産假延長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貼或由財政出資保障,以改善幼兒家庭緊張的生活狀況,此舉引起廣泛討論。評論大都表示支援延長女性産假,但對於長達3年的産假表示不恰當。

  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社會與人口學院人口學教研室主任劉爽近日談及網友“延長産假”建議時表示,延長産假是一種個人意願或家庭意願,從個人角度來講,是值得考慮的合理性的意願,但是要把它上升到政策層面,可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南京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教授吳亦明則表示,現行的98天産假大體上能夠滿足女性哺乳和調養的需求,當前調整完善生育産假和配偶陪産假制度的關鍵並不是時間的長短,而是社會保障,“生育行為不是一個個人行為,也不單單是一個家庭行為,它是一個社會行為,它關係到人口的結構、人口的可持續發展、勞動力的供給等等幾個方面,然後生育行為對於個人和企業都有風險,所以它所産生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只由職員和企業來承擔。”

  吳亦明解釋道,“如果一個企業有很多女性職員,它就有可能面臨集中的産假,這段時間,企業可能還得找人替工,會帶來損失和成本的增加。産假期間除了生育保險、支付職員工資以外,是否應該在稅收或者其他方面給與企業優惠和補償,減輕企業負擔。這樣也許就能緩解問題,更好地保障女性的就業權益。”(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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