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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票價變化需提前2周公佈

  • 發佈時間:2016-02-02 08:18:34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璠)春節臨近,為規範道路運輸價格管理,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道路旅客運價實施細則》和《天津市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自2月1日至2月7日,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兩項新的實施細則對旅客汽車運價計算的依據、標準和方法等,以及旅客補票、退票、寄存行李等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新的實施細則,本市班車客運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採取制定客運車型基準運價及上、下浮動幅度的方式。道路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站按照規定確定或變動班車客運運價、票價,應當在執行前提前2周公佈。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準經營的汽車客運站,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客運站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按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客運站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對無票乘車但在出站時主動補票的旅客,客運站除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價外,每票還應另加收1元補票手續費。對出站時經檢查發現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的旅客,除需辦理上述補票手續外,還應按票面金額的50%至100%罰款。補票手續費、罰款收入歸客運站。

  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於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並免收退票費;開車後不辦理退票。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0.50元按0.50元計收;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旅遊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旅遊客車開車前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2元按2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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