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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如何清理規範

  • 發佈時間:2016-01-30 03:07:3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崔文苑

  按照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方案》,1月29日,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就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有關熱點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為什麼要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

  史耀斌: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在水利、電力、鐵路、民航等領域設立了多項基金,促進了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事業發展。但由於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重復設置,項目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的問題。此前政府性基金已從2000年的327項減少到28項,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財政性資金、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國務院要求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這樣做有3個好處,一是規範管理政府性基金;二是降低企業包括個人的負擔;三是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在經濟管理過程中能夠以更加公開、公正、透明的方式來處理經濟方面的事務。

  記者:從哪些方面進行清理規範?

  史耀斌:主要分為3個方面。一是取消地方違規設立的基金,包括“引松基金”、車用天然氣調價收入資金、大工業用戶燃氣燃油加工費等;二是將3項不能更好適應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的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或停徵。包括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徵收標準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三是整合7項徵收對象相同、計徵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的基金。包括,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3項基金合併為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經過這一次的清理規範,基金項目由28項減少到23項。據測算,2016年將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約260億元。

  記者:國家已經收了稅了,為何還要再收政府性基金?

  史耀斌:財政收入主要是兩部分組成的,一是作為主體的稅收收入;二是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除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務外,還提供滿足部分群體受益的特定公共服務。前者應通過徵稅方式彌補其供給成本,但特定公共服務應當按照“誰受益、誰付費”原則,通過收費方式分攤公共服務成本,而不宜通過稅收將成本轉嫁給全體納稅人負擔。舉一個例子,比如辦護照。其産生的這部分費用,如果用稅收收入來彌補,那就等於不需要辦護照的人,也要替需要辦護照的人承擔一部分,不盡公平合理。

  徵收政府性基金還有兩個原因。一方面,可以避免低效或無效佔用公共資源。通過收費可以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人們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意願採取付費方式選擇公共物品,避免産生過度需求和消費,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給效率;另一方面,為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雖然近年來稅收收入規模不斷擴大,但現階段還難以滿足相關投資需求,有必要繼續發揮政府性基金籌集資金的作用。

  記者:保留下來的基金項目,如何規範管理?

  史耀斌:第一,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將包括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徵收標準,徵收期限等資訊公佈出來,讓大家來監督。目錄清單之外的,不管是以什麼名義出現的基金,企業、個每人平均有權拒絕繳納。今後若相關政府性基金政策作出調整,都會在目錄清單上及時更新,這樣大家就可以非常清晰地知道有多少種、怎麼徵的、徵多少、用在什麼地方。

  第二,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亂收費的行為。通過設立電子郵箱、網路平臺等多種方式,完善舉報和查處機制。如果企業或者是個人發現有亂收費的現象,可以通過這幾種方式及時反映,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和處罰亂收費、亂收基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加強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統籌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使用和政府一般預算收入的使用在管理上、在公開透明上、在預決算的公開上都等同起來,大家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收的這些錢做了哪些事情。

  第四,引入第三方評估,加強基金使用效益的績效評價。依據第三方評估得出的結論,政府可以作出判斷,是保留或者取消,還是作出必要的調整,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我們想達到的效果,一個方面是要減輕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主要還是規範政府的行為,使政府治理經濟的過程、方式、能力能夠更加公開透明,同時也使財政性資金管理納入到統一、規範的軌道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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