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扣薪”不過是偽飾的惡意欠薪
- 發佈時間:2016-01-23 03:31:37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一份勞務承包合同公然剝奪或限制務工人員信訪、投訴、追討工資的合法權利,顯然有違法治精神。而“勞務結算單”上的天價罰款其實是以履約為幌子,以罰款為形式的惡意欠薪行為。
據報道,來自川陜等地的100多位討薪民工,從西安天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討到一份“最牛勞務結算單”,結算單上名目繁多的罰款抹掉了87.4萬元“血汗錢”。公司項目經理黃某聲稱,勞務方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不執行而走司法程式。乍一看,還頗有點法律意識。
結算單上的罰款名目令人哭笑不得,比如劉某和熊某無數次在項目部大聲辱罵、誹謗項目經理,罰款30萬元;梁某給孔總發短信誹謗項目經理貪污,罰款5萬元;工人討薪圍堵政府,罰款5萬元等。
單從罰款數額來看,就給人獅子大開口的感覺。再説,一家建築公司擁有對罵人、吵架、誹謗、討薪圍堵的處罰權嗎?就常識而言,企業是不可能有這種權力的。
不過令人大跌眼鏡的是,西安天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罰民工的款是有根據的。該公司與被欠薪民工所在勞務公司簽訂有《建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白紙黑字寫著履約擔保、安全文明施工等條款,其中規定:“勞務方避免信訪、投訴、追討工資等有損建設方信譽的事件發生,如發生類似事件,建設方將扣除勞務方的履約保證金每次5萬元以上。”
如此看來,建築公司所謂罰款其實是扣除履約保證金,是合同雙方履約的正當行為。但一份勞務承包合同公然剝奪或限制務工人員信訪、投訴、追討工資的合法權利,顯然有違法治精神。
現在我們可以判斷,西安那家公司的“勞務結算單”上的天價罰款其實是以履約為幌子,以罰款為形式的惡意欠薪行為。《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惡意欠薪罪。該公司以合同設置欠薪陷阱,具有惡意欠薪的主觀故意。現在唯一不明確的,是否曾有有關部門責令該公司支付欠薪。
勞動而得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有關部門一直在想辦法治理和預防欠薪。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再次明確要求從根本上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西安那家公司惡意欠薪欠出新花樣,讓我們看到了嚴厲打擊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惡意欠薪之所以至今還是問題,一些企業之所以敢惡意欠薪,與打擊的決心和魄力不夠有關。惡意欠薪罪有苛刻的限制性條件,使得很多惡意欠薪逍遙法外。據了解,被欠薪的民工們也曾去當地縣政府找到縣領導尋求解決方式,但欠薪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足見當地相關部門對民生疾苦熟視無睹、麻木不仁。不解決這類問題,惡意欠薪還會拖延下去。
□楊于澤(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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