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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改革娛樂業稅費 擴大服務消費

  • 發佈時間:2016-01-21 00:29: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發揮消費對增長的基礎作用,以擴大服務消費為重點帶動消費結構升級”。立足於該國家戰略大背景下,近日,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舉辦了“大消費?娛樂業?優化稅制”專家研討會。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張學瑞,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等著名專家就大消費時代與娛樂業之再定位、現行娛樂業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供給側改革”與娛樂業稅費制度優化以及生活服務業“營改增”的制度設計等內容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文化娛樂業稅費法律已不適應社會發展

  劉劍文指出,新世紀以來,隨著網際網路普及、數字資訊技術發展和人們的文化消費需求日益增長,娛樂業作為我國市場化程度最高的、發展最早的、最具經濟活力的、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文化業部門,與“供給側改革”、“軟實力”提升和建設“文化強國”的國家文化戰略相契合,決定了公眾的精神生活品質。其發展迅猛、業態變化明顯,理應在文化産業勃興的進程中得到一視同仁的重視。

  儘管娛樂業具有如此突出的經濟和文化功能,但遺憾的是,我國目前的一些稅費法律規範仍然停留在對娛樂業的負面定位層面,將娛樂視為一種完全消極的行為模式,進而對其施加重稅來抑制其發展。實際上,這種歧視性的稅費待遇已經不適應時代的新需要。

  高培勇表示,服務業消費結構的變化是規律性的,必須與“營改增”相結合起來看待,同時在統計口徑上要知曉娛樂業稅收佔全部稅收的比例。

  劉尚希提出,現代物質的消費已經符號化、意象化、文化化,在此意義上過去基於解決産品吃穿住用而建立起來的稅制已經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在實踐中摸索著創新。

  李萬甫認為,對於娛樂業的重新定位極為重要,在當前“供給側改革”和減稅清費的大背景之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消費的稅收優惠是一種可取的改革思路。

  張學瑞也表示,關於本次研討會所涉及的“營改增”的問題,需要經歷兩步走的過程,第一步是修改條例,第二步是立法。其中,第一步一定要趕上,否則在立法時再寫進去是非常困難的。具體要把握的總體上包括兩點,一個是認識問題,另一個是技術問題,既需要考量對整個社會的各方面影響,而且還需要算賬,也可以説是個統計問題。其中,對財政的影響要做一些實證性的調研,這些都和娛樂業稅費制度改革聯繫緊密。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朱青教授也指出,在現實生活之中,實際徵收的文化建設事業費對娛樂業有些歧視,沿襲過去長期把娛樂業當作不符合社會主流行業的思路。朱青教授提出了把娛樂業與一般文化業統一的設想。

  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強調,文化産業隨著社會技術進步和人民群眾思想水準的提升,呈現出了一種正面的驅動力(娛樂業日漸凸顯出其産業孵化能力、創新能力、産業集群聚合能力等),需要好的法律環境、稅制模式給予其引導,從而激發文化産業作為支柱産業的潛力。

  不盡合理的稅費負擔限制文化娛樂業發展

  與會專家認為,當娛樂産業更新換代時,受制于傳統的觀念,我國稅收政策卻仍保留著一、二十年前的歧視和限制性色彩,向娛樂業施加高額的、不盡合理的稅費負擔。

  劉劍文指出,對這種現實狀態需要進行深層的法理反思:第一,雖然政策和法律都是進行國家治理時的重要手段,但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基本事項應該由狹義法律來規定。第二,稅收公平也是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項具體的要求,特別要強調不同行業之間稅費負擔的公平。第三,稅收優惠是指國家為實現特定政策目的,對某類納稅人或某類徵稅對象給予的稅負待遇方面的優惠,應當通過産業導向的稅收優惠來起到對重點行業的鼓勵、扶持和促進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指出,娛樂業的重稅主要表現為營業稅,營業稅是文化娛樂企業重稅的主要來源,《營業稅暫行條例》將娛樂業從文化體育業中單獨拎出來,對其適用遠高於文化體育業(3%)的稅率(5%-20%),具體的稅目及稅率由各省級政府在《營業稅暫行條例》劃定的幅度內自行制定。將所有的娛樂業都框定在5%-20%,這種歧視性的做法導致娛樂業稅率畸高。而且,各省在相關文件的法律規範層級、政策實施的溯及力、轉授權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合法性缺陷,與稅收法定原則相衝突。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熊文釗教授指出,廣告、娛樂行業被單獨徵收營業額之3%的文化事業建設費,這在同樣投身文化産業的不同業者之間再次出現差別對待,給娛樂業從業者施加了過重的規費負擔。由於娛樂企業所繳納的營業稅本就較重,其進一步需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重於其他文化企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陽光教授從稅收優惠的覆蓋面角度談到,線下游藝遊戲等諸多新興娛樂業幾乎不享受任何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僅有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所得稅稅率的優惠空間,而後者又同當下“做大做強”娛樂業的理想方向背道而馳。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認為,相比于其他文化業所承擔的稅費來説,娛樂業與其並無本質區別,並承載了愈加豐富的社會功能,卻承擔著無疑過重的稅負。同時,我國將大眾娛樂業與奢侈娛樂業相混同,對於這兩類本應採用不同的稅收待遇和管理方式的娛樂業態搞一刀切大運動,對文化娛樂的內容、本質和功能存在諸多誤解。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滕祥志副研究員表示,國家各部門未形成合力、未進行分類管理,往往採用一種粗放的、針對性不強的監管方式,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

  應給予娛樂業與其他文化業一樣的待遇

  與會專家就文化娛樂業的重新定位與細分、娛樂業稅費制度改革的具體路徑達成以下共識:在建設“文化強國”的戰略背景下,文化娛樂業作為現代社會文化中至為關鍵的必要成分,理應適用更加公平的、合理的稅費制度。以稅收法定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為基礎,在制定《增值稅法》等稅費改革和財稅法治建設中,亟須正確認識娛樂業的定位和創意特質,將其納入文化業的範圍中一體對待。簡而言之,應當對娛樂業與其他文化業一視同仁,取消對其單獨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廢除現行法中的歧視性稅費待遇。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蔡巧萍處長指出,稅收優惠是“雙刃劍”,對一個稅收事項的優惠其實就是對另一個稅收事項的歧視,而且政府並不總是能夠準確地判斷社會經濟發展走向,所以,運用稅收優惠應當保持謹慎態度,稅收優惠究竟應當在哪個環節、哪個領域給也依然是個問題。她舉例説明瞭,電影産業的核心障礙是發行與製片的分割,導致産業內部管理有障礙,而不是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不到位的問題,因此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還要對症下藥。

  劉劍文在總結階段提出,可以考慮將娛樂業進一步劃分為大眾娛樂業與奢侈娛樂業,對後者另行徵收消費稅,以體現社會公平。在娛樂業內部,可以大致區分為大眾娛樂業和奢侈娛樂業。他認為,大眾娛樂業多指由創新技術驅動融合的、高科技含量明顯的、大眾普遍消費的娛樂項目,其具有文化傳播功能,真正接地氣、創意性強、具有生命力,能夠拉動消費升級、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生活,包括網咖、遊藝場、電子競技、量販式KTV等;奢侈娛樂業包括高爾夫、遊艇、會所等高檔的、具有炫富色彩的娛樂項目,面向的是少數富裕者,與普通民眾關係不大,因而對消費型經濟的影響和滲透力較小。

  劉劍文進一步提出,在正確區分大眾娛樂業與奢侈娛樂業的前提下,娛樂業稅費制度改革應當著力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需要正確理解文化産業的範圍和定位,將娛樂業稅目整體併入文化業,統合為“文化娛樂業”新稅目,實現稅費負擔統一。娛樂業的發展與繁榮能夠産生不可估量的經濟、社會效益,因此,需要遵循“供給側改革”的邏輯,通過減稅手段的運用來保障和促進娛樂業的健康發展,一視同仁地對待娛樂業與其他文化業;

  第二,現階段可行的是取消對娛樂企業另行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這種歧視待遇的消除,不僅意味著娛樂業的稅收負擔應當同文化體育業一視同仁,還意味著在相關費用的徵收方面也不能有歧視性待遇;

  第三,在娛樂業內部細分為大眾娛樂業和奢侈娛樂業,對奢侈娛樂業考慮單獨徵收消費稅。這其實也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但是必須強調,確定徵收消費稅只是一種選擇,而且即便徵收,範圍必須限定在娛樂業中的少數項目(即奢侈娛樂業),如高爾夫、遊艇、會所等高檔的、具有炫富色彩的娛樂項目,但是範圍不可過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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