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竟然“錯發”給他人
- 發佈時間:2016-01-21 00:29: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自2011年8月8日至今,張濤手上一直保留著1000萬元匯入潁上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匯款憑證。他略帶苦澀地説:“時間不覺跨了六個年頭,我一直到潁上縣國土資源局討要1000萬元競買土地保證金,可是跑斷了腿,磨破了嘴,局領導一直都在耍我。”
出資千萬,卻未拿到地,又討不回錢,張濤稱自己被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移花接木給坑苦了。
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稱,該局對2011年8月25日“一宗通過拍賣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錯發給他人”確係事實。至於競拍者張濤要求歸還其千萬元競拍保證金的要求,該局一直以協調為由,一年又一年地往後拖,截至目前依然沒有結果。
土地使用證錯發給他人
據2011年8月5日《潁上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經潁上縣人民政府批准,潁上縣國土資源局、安徽省金橋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將採用有底價增價拍賣的方式拍賣出讓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位於潁上縣交通西路南側,面積為5.643畝。
競拍者張濤介紹,對於該宗土地拍賣,他決定參加競買,先交付70萬元佣金保證金,並於2011年8月8 日從工商銀行合肥寧國路支行將1000萬元競買標的保證金匯入潁上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他本人因商務活動在外地,便委託當地人李明作為代理人,具體辦理該宗土地的相關拍賣事宜,並出具了書面委託書一份。該宗土地從1000萬元起拍,每次舉牌增50萬元,舉至1330萬元落槌,李明代理他競得了該宗土地使用權。
潁上縣國土資源局證實,2011年8月23日,張濤委託李明代理競買坐落于潁上縣交通西路南側、西至師範路,編號為2011-22宗地使用權。該宗地競買人是張濤,李明僅是張濤委託的代理人。張濤的《競買申請書》、《授權委託書》、《拍賣筆錄》、拍賣《公證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及其1000萬元匯款憑證,真實,合法,有效。
出乎張濤意料的是,當他準備對該宗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時,竟然得知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經登記在一個與他毫不相干的公司名下,並作為抵押物,抵押他人了。
潁上縣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股股長介紹,因該局工作人員“失誤”,將一宗通過拍賣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錯發給他人,致使競拍者取得的土地登記在他人的名下。
對此,原土地使用股股長陸某介紹,因張濤委託李明辦理相關手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一欄中,由於辦事員“失誤”,將受讓人本該是張濤的名字打字成李明。競拍者張濤取得的土地就這樣登記在他人的名下。
但所謂的“失誤”一説,張濤認為,這不能掩蓋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移花接木的“過錯”: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最後一頁,有出讓人(章):加蓋了該局公章,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張敏簽字;受讓人(章):空白,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李明簽字並按了手印。合同時間為2011年9月2日。事實是該局法定代表人手寫的簽字,而不是所謂的辦事員打字“失誤”。據該局副主任科員朱科介紹,事後該局對“失誤”的工作人員楊小麗作了行政警告處分。
一錯數年卻不及時糾正
如果説名字打字打錯了,該局為何不及時糾正,而是一而再再而三替李明辦證服務?
據該局2011年11月4日查詢,李明于2011年6月28日註冊登記了一家房地産開發公司,李明為法人代表,公司名稱:潁上縣隆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向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2011-22號土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獲該局批准。朱科説,李明補交了242.592萬元,土地出讓金全部交齊,2011-22號土地登記在李明的名下。李明辦了土地證後,將公司股份轉讓給另外兩個人搞房地産開發。
張濤認為,國土部門對於國有土地的拍賣出讓有著一套嚴格辦理程式的,相關交割手續也是相當嚴密的。在該宗土地拍賣中,縣紀委、縣檢察院、縣主要領導均在場,拍賣過程全程監督並錄影;1000萬元競拍保證金及70萬元佣金保證金的出資人是張濤,拍賣成交確認書買受人也是張濤,但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他競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卻莫名其妙的登記在了他人的名下。為此,張濤多次找潁上縣國土資源局交涉,該局原副局長周某(因該局工作人員公務時間喝酒醉死醜聞免職)、原土地使用股股長陸某均接待過他,但交涉未果。該局相關負責人卻一再做張濤的思想工作,讓他息事寧人,局裏保證出面協調,讓李明拿1000萬元競拍保證金給張濤。
這裡面有何“貓膩”?張濤指出,土地部門嚴重涉嫌違法亂紀,勾結當地人李明,移花接木侵佔他的合法權益。
橫跨六年討不回千萬元保證金
潁上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李俊才表示,李明私自將2011-22號土地抵押也好、轉讓開發也好,都是違法的。我們多次與張濤以及李明聯繫,希望他們達成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我局將依法糾正,並儘快妥善處理好此事。
李俊才局長的主張,當事人張濤也給予了積極地配合。2013年8月10日,在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由李俊才、陸毅按手印見證,讓甲方張濤和乙方李明簽了一份“還款協議”。李明承諾分期付給張濤款項。協議規定:“乙方在完成2011-22號土地基礎澆灌後,承諾保持土地現狀,在還款未完成時,不再動工,否則甲方有權繼續向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申訴。”但出了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的大門,這份協議就被李明當成了廢紙。
其後的多次協調均無結果。每次國土部門牽頭協調後,開發商不僅未能徹底停工,而是加快開發。為制止開發商違法開發,潁上縣國土資源局發建議函給住建、房産等相關單位,在沒有處理好張濤這塊地的問題前,停辦一切手續,停止施工。但建議函並未能阻止開發商,不僅未能停工,而且對方還申辦到了房屋預售證。開發商建房售房,從未真正停過。
為此,潁上縣分管領導周副縣長主持,召開多個協調會,由國土局牽頭,住建、房産、水務、監察局等單位參加,要求多部門配合,勒令開發商停工,解決問題。令人費解的是,從2011年8月至今,橫跨了六個年頭,潁上縣國土資源局從未能積極主動依法糾錯;在周副縣長主持的“解決問題”的協調會議之後,該局仍然建議張濤與李明協調解決。
張濤説,潁上縣國土資源局只是口頭表示要依法糾錯,但一直未能採取實質性措施,導致他至今討不回千萬元競拍土地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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