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變更的房産,離婚時還能分割嗎?
- 發佈時間:2016-01-14 14:29:28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再現】
李男與張女係夫妻,2013年5月17日二人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其婚後共同購買的A房産(登記在李男名下)由張女享有所有權,婚生子李小某由張女撫養等內容。離婚協議訂立後,二人到房管局辦理了A房産變更手續,由張女享有A房産的所有權。但二人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2015年6月李男欲訴訟離婚,其還能要求分割A房産嗎?
【律師説法】
本案所涉及的離婚協議係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目的,並就財産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每人平均不産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因此李男和張女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産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産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所以李男有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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