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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訂立中常見的三個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9-08 06:33:25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通訊員 姜棟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為避免日後子女發生糾紛,都訂立了遺囑。訂立遺囑雖然是有效避免家庭繼承糾紛的一種選擇,但並非萬無一失,其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引起充分重視。江東區人民法院通過對相關案件的梳理,發現了幾類常見的誤區。

  問題之一:

  遺囑中列明內容不合規定

  廖某向江東法院起訴其兩個姐姐,要求由其一人繼承母親遺留下來在市區的房屋,並向法院出具了母親在世時訂立的遺囑。遺囑中,其母親明確其名下的市區房屋在其死亡後由廖某一人繼承。兩被告答辯稱,母親遺留下來的房屋實際上係父親在世時父母兩人一起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母親,該房屋是父母親的夫妻共同財産,兩被告依法享有房屋部分産權,請求法院依法確定當事人對房屋享有的份額。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享有房屋3/4産權,兩被告享有房屋1/4産權。

  [説法]

  本案中,雖然房屋登記在廖某母親名下,但該房屋係夫妻共同財産。廖某父親在世時未對房産處置做明確約定,因此,其死後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權按照法定程式繼承,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廖某母親、廖某和廖某的兩個姐姐對房産中屬於廖某父親的部分均享有繼承權。廖某母親雖然訂立遺囑,但卻對其無權處分部分進行了處分,因此,該部分內容無效。

  問題之二:

  共同公證遺囑合法,仍需謹慎訂立

  王某、趙某夫妻年事已高,他們擔心亡故後子女因遺産發生糾紛,於是瞞著子女去辦理公證遺囑。為節約公證成本,兩人辦理了共同遺囑,內容為,百年之後兩人的後事由兒子小王負責操辦,兩人所有房屋也由小王繼承。遺囑辦理後不久,趙某意外過世,王某搬到兒子小王家生活。之後,他把這份遺囑也交由小王保管。去年,王某去世,小王兄妹因遺産繼承發生糾紛。

  小王的哥哥和姐姐認為,根據《遺囑公證細則》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而父母的這份公證遺囑,不符合這些規定,應屬無效。法院經審理查明,公證處在受理該份公證時,對當事人進行了引導,説明共同公證遺囑的相關情況,選擇設立共同遺囑係王某、趙某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對遺囑效力予以認定。

  [説法]

  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強制性規定共同遺囑無效,因此,王某夫妻當初基於共同真實意思表示設立的遺囑合法有效。

  很多人對共同遺囑的概念和內涵較為模糊,所謂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人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因為共同遺囑變更、撤銷具有非自由性,其內容是在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基礎上産生的,具有整體性和相互關聯性,只有在雙方共同意願的前提下才可以變更和撤銷。在一方死亡後,生存一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産處分。如果允許生存一方擅自變更或撤銷共同遺囑,則違背了意思表示一致原則,有可能損害指定繼承人的利益,且容易引起繼承糾紛。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鼓勵當事人設立共同遺囑。若要設立共同遺囑,需在遺囑中明確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以便遺囑執行。

  問題之三:

  自書遺囑不符合規範

  林大與林二早年喪父,一直由母親丁某撫養長大。後林大到北方工作,並在當地娶妻生子,丁某由林二照顧。此後,丁某所在的村進行股份制改革,丁某每年可從村裏分得5萬元紅利,經過幾年時間,丁某共積攢下20萬元積蓄。考慮到平時生活一直由小兒子林二承擔,丁某在弟弟幫助下訂立了一份遺囑:在其過世後,20萬元積蓄,5萬元給林大,林二可分得另外15萬元,並將這份遺囑交于弟弟保管。丁某死後,林大、林二準備分割丁某的遺産,但林大提出異議,他認為母親文化水準有限,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且遺囑沒有落款日期,該份遺囑無效。為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母親丁某一半遺産。法院經審理,認定遺囑上中僅有簽名是丁某書寫,遺囑內容由其弟弟代為書寫,遺囑沒有落款,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該遺囑無效,判決林大、林二每人繼承丁某財産10萬元。

  [説法]

  很多老年人認為,只要在遺囑上簽了字,該份遺囑就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一些老年人文化水準有限,不能自己書寫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選擇代書遺囑。但代書遺囑需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現在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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