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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如何探尋新空間

  • 發佈時間:2016-01-14 03:33:53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徐蒙

  去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份醞釀已久的頂層設計,為全國和各地國資國企改革謀篇佈局,設計藍圖。

  “幹貨很多、超乎預期、令人振奮……”這些是《意見》發佈後,不少專家學者的普遍看法。隨著《意見》的相關配套實施方案陸續發佈,全國和地方國企改革在“路線圖”指引下有序推進。比如在上海,去年前三季度,28家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IPO、資産注入重組融資,募資或涉及資産總額超過1200億元。

  然而改革深入推進,一些難點、爭議點也浮出水面。新年開局,下一步,國企改革的空間在哪,方向如何把握,從何厘清思路,實現突破?近期在由解放日報社、上海國有資本運營研究院、上海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舉辦的2015上海國資高峰論壇上,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邵寧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三結合、三統一”和“管資本加授權”之間應理解為內在一致的遞進關係,具體含義是:堅持集中統一監管的原則,同時要求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按照“管資本加授權”的精神去規範行為,進行自我改革,成為一個合格的出資人機構。

  要整合外部監督資源,建立監督工作的會商機制,這一點在國企外部監督方面尤為重要。外部監事會應該成為外部監督的主體,並且要承擔責任,而審計和紀檢工作的面要寬得多,不是專門對國有企業的,應該成為二線的抽查主體。

  在邵寧看來,《意見》 有兩大特點:第一,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這是貫穿整個文件的一條主線。第二,文件中提出的一些改革的措施和改革的原則基本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説堅持統一監管、分類改革,混合所有制不能行政推動及國有企業的外部監督系統需要整合等等。

  邵寧認為,前一段時間各界對國有企業改革爭論不小,各種解讀都有。但從《意見》看,它所提供的改革空間很大,深入解讀和理解《意見》,就能對一些爭議問題做出回答。

  國資出資人職責到底是什麼

  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是前段時間爭論最大的問題。

  邵寧指出,黨的十六大對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描述是: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這個描述可以概括為“三結合、三統一”。2003年根據這一依據成立了國資委,集中了大部分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這項改革使得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責任在政府層面第一次變得清晰了,國有企業的外部環境第一次變得簡單化了,從而實現了一次重大的體制變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 《決定》對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描述為: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援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這個描述可以概括為“管資本加授權”。現在關鍵的問題是,“三結合、三統一”和“管資本加授權”之間是什麼關係?

  邵寧表示,這二者之間應理解為內在一致的遞進關係,其具體的工作含義是:堅持集中統一監管的原則,同時要求國有資産監管機構按照“管資本加授權”的精神去規範行為,進行自我改革,成為一個合格的出資人機構。

  他認為,集中監管的體制在政府層面責任是清楚的,而責任清晰是做好工作的基礎。但在具體工作中,往往會把制度的合理性與具體機構、人員的素質混在一起,兩者其實應該分開。集中監管是一個合理的體制,應該堅持,如果現實的出資人機構履職不夠好,可以督促出資人機構進行自我改革;如果自我改革做不到,可以對機構進行改組,而不能把一個合理的制度基礎輕易地放棄掉。這次《意見》堅持了集中監管的原則,並且作為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

  另外,管資本是國資管理體制改革的最終狀態,是改革的目標。然而國有企業是帶著一大堆問題進入市場的,只有將這些問題都解決完,企業整體上市之後,才具備實現管資本模式的條件。前些年,各級政府為解決國有企業的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操作破産、推動重組、引導改制、分離輔業、減少辦社會職能等等,都是為管資本創造條件,雖然目前國有企業的問題已經解決了不少,但是下一步國有企業改革的難度仍然不能小看。邵寧指出,對下一步改革需要有充分準備,尤其是面臨新一輪的結構調整,從原有的經濟常態轉向新的經濟常態,又會有一大批失去競爭力的企業和過剩的生産能力要退出市場,難度仍然很大。這一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僅管資本是不夠的,完整的概念應該是管好資本、推進改革、調整結構、維護穩定。

  “混改”推進空間在哪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意見》出臺前後社會各界關注的另一焦點。邵寧認為,《意見》對混合所有制問題很謹慎、很實際。混合所有制改革應該是一種市場主體之間的自主選擇,所以要從實際出發,不能搞時間表,不能搞行政推動。

  從發達國家的企業形態看,小企業一般是獨資的,大企業是混合所有制的,但是它的主要形態是上市的公眾公司。規範的公眾公司是大企業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形式。過去國內不少意見一直比較簡單地認為:一搞混合,大家就成為利益共同體了,就可以相互促進,就可以共同發展。從純經濟的角度,這種看法不無道理,但是實際情況比理論觀點要複雜得多。

  《意見》提出,混合所有制企業搞員工持股要試點先行,邵寧認為,“試點先行”的提法非常符合實際。因為一般情況下,普遍的、平均的員工持股效果並不好,它可能會形成新的大鍋飯,而且企業的分紅壓力會非常大; 而經理層和業務骨幹持股,一般是有好的效果。但是要實現良好效果,事先必須設計好退出機制,即在崗時持股分紅,一旦不在這個崗位,需要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贖回所持股權。

  邵寧指出,在退出機制設計方面,以前一些企業沒有經驗,事先沒有設計好退出的機制。骨幹員工持股前幾年效果很好,結果隨著時間越來越長,被激勵者逐漸地轉向企業之外,而企業內部新的員工反而沒有足夠的機會。所以,好的退出機制就是保證激勵對象在企業內部,而且在關鍵崗位上。

  國企“一把手負責制”如何完善

  邵寧表示,在關於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問題方面,《意見》提出解決一把手説了算的問題,明確董事會外部董事應當佔多數,這兩條恰恰是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最重要的結論。

  據邵寧介紹,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當時的出發點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就是想解決一把手負責制體制下企業的決策機制問題。一把手負責制在企業中,重大決策靠內部團隊作出,具體形式可能是總經理辦公會,也可能是黨政聯席會議等等,參加的人數並不一定少。對一把手負責制下的決策機制,有關部門發過很多文件,要求集體決策、科學決策,不能一個人説了算,但是效果非常有限。原因是企業內部團隊中上下級關係和分工關係很難處理,很容易轉化成一把手的個人決策。通過董事會試點國資委派出外部董事進入企業董事會,而且要佔一半以上,以此形成對一把手的制衡。

  中央企業董事會試點第一次從制度層面對一把手負責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其探索産生了實效。實際試點的含義可以擴展,一個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最好不能靠個人,而是靠制度。

  關於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領導的問題。邵寧指出,黨組織在國有企業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第一,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 第二,黨管幹部。探索結果證明,加強黨的建設,加強黨的領導,和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可以有效結合。“但是必須明確,黨管幹部管的是政治要求,管的是能不能用,而怎麼用、在什麼崗位上用,是董事會、經理層選人用人權的範疇。”邵寧認為,只要把這兩條明確,兩者就可以非常好地結合。

  國企反腐制度該怎麼建立

  去年以來,隨著不少國企“老虎”落馬,國企反腐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邵寧表示,企業的反腐工作是企業紀檢委的主要職責,企業的反腐必須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實際上在這個方面,中國企業特別需要向跨國公司學習,因為現在中國國有企業出現的腐敗問題,跨國公司都曾遇見過,因此它們都有一套防範的手段,這套防範手段是靠制度建設,尤其依靠于現代的資訊技術手段。邵寧指出,如果企業的反腐工作能夠和企業管理的制度建設結合在一起,能夠和企業的資訊化建設結合在一起,將對我國的企業整體管理水準帶來顯著提高。

  另外,邵寧認為,此次《意見》提出,要整合外部監督資源,建立監督工作的會商機制,這一點在國企外部監督方面尤為重要。

  何為外部監事會制度?他認為,該制度有兩層定義:其一,國有企業監督必須是外部的;其二,對國有企業的監督必須有權威性。外部監事會應該成為外部監督的主體,並且要承擔責任,而審計和紀檢工作的面要寬得多,不是專門對國有企業的,應該成為二線的抽查主體。要整合外部監督系統,空間上要分出層次,時間和頻度上要有限制,以避免增加企業的負擔。監督工作的目的是要提高透明度,要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的工作。在重大決策方面,必須要有容錯機制,否則企業沒有辦法去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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