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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妻隨夫姓”受更多質疑

  • 發佈時間:2016-01-11 08:00: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本《朝日新聞》近日的一份民意調查顯示,52%的受訪者贊同“可自由選擇夫妻別姓”(夫妻不同姓),其中,受訪者越是年輕,對“夫妻別姓”的支援率越高。而民意調查的結果與日本最高法院近日做出的裁決正好相反,“夫妻別姓”問題由此引發爭論。

  去年12月中旬,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裁決,首次判定“夫妻同姓”符合憲法。5名原告以該規定違反了保障兩性平等和個人尊嚴的憲法精神為由,要求國家賠償總計600萬日元(約合32萬元人民幣)的上訴最終敗訴。這意味著日本女性想在結婚後保留原有姓氏在法律上仍存障礙。

  “夫妻同姓”是明治時代家庭制度的沿續。根據日本戰後新憲法“男女平等”的原則,1948年實行的新民法第750條規定,夫妻在結婚獨立門戶時,選擇夫或妻一方的姓作為家庭共同姓氏。但實際上,絕大部分家庭仍是妻隨夫姓。厚生勞動省“人口動態統計”顯示,2014年結婚的夫婦中,妻隨夫姓的比例約為96%。

  1985年,日本加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將“可選擇夫婦別姓”制度提上議程。日本法務大臣智囊團法制審議會于1996年就此提出民法修正案,但因“夫妻別姓會破壞家庭整體感”的反對意見強烈而未能提交國會。

  婚後改姓為日本職業女性帶來諸多不便。不少女性抱怨,改姓後老客戶與自己無法聯繫,很難維持社會信用。此外,改姓令人産生“失去自我”的感覺。作為變通措施,約有六成的日本企業允許已婚女性員工同時使用舊姓。但是,一些正式文件的姓名必須改為婚後姓名。一些不願放棄婚前姓氏的女性只能選擇不行使法律程式的“事實婚姻”,但這無法保證這些女性享有遺産繼承、子女撫養等權利。

  此次姓氏問題訴訟的原告認為:“強制要求更改姓氏屬於侵犯權利,實際上是歧視女性,讓許多女性不得不面對職業上的不便及精神痛苦。”日本最高法院在裁決中指出,夫妻同姓有利於社會安定。由於允許使用舊姓,沒有侵犯女性權利,不能視為違憲,相關制度的修改應提交國會討論。

  值得注意的是,參加此次最高法院判決的15名法官中的3名女性均認為“夫妻同姓”違反憲法。三位女性法官認為,只讓女性承擔“失去自我”的痛苦,而沒有多元化的選擇,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法律應順應時代變化做出相應調整。

  日本政界對“夫妻別姓”意見分歧明顯。執政黨自民黨對實行“夫妻別姓”並不積極。日本首相安倍晉三雖然一直鼓勵女性更多參與社會生活,但在“夫妻別姓”問題上堅持“與家庭存在的方式密切相關,應慎重考慮”。而同為執政聯盟的公明黨和最大在野黨民主黨則要求實行“夫妻別姓”。

  也許是注意到了民意與法律的差距,日本最高法院在裁決書中建議,國會就“夫妻別姓”問題展開國民討論,以決定是否要修改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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