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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三號)

  • 發佈時間:2016-01-03 06:33:03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解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於提請解釋<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議案》,解釋如下:

  勞動者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律師代理費的,應當在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一併提出。但勞動者作為仲裁被申請人或者訴訟被告、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等無法提起仲裁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過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勞動爭議處理整個過程中(包括仲裁、訴訟、執行等階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的總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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