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年我們關注的法治話題
- 發佈時間:2015-12-30 01:22:47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在“法治”為突出主題的2014年過後,2015年我們進入到“平常”的法治建設之中。但是,法治精神的普及與法律制度的建設、完善,註定需要中國社會的長期努力,也是我們生活的持續話題。這一年裏,民法典、證券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立法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一直為人們所關注;銀行存款頻頻失蹤、國家工商總局與阿里巴巴的口水戰、6月的股市巨大波動、政府如何規制專車新業態等等事件,也為人們所熱議;“網際網路+”、“一帶一路”的建設,更是涉及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法眼”專版,更致力於從法律的角度、以法治的眼光來思考、解讀這些事件和問題,積極地報道法學家們的真知灼見,並且特別約請他們為本報撰寫了許多文章。年底歲末,回味一下專家、學者在一些熱點問題上的精闢、睿智之見,可以整理一年的經歷,積澱一些思想,既是一個關於過去的收穫,也是一種對未來的鼓勵。
民法典是富民強國的培本之法 是現代社會的權利教科書
制定民法典的意義何在?老一代民法學家、北京大學魏振瀛教授,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作出了深刻的闡述。
魏振瀛:
“以人為本”是當代我國的科學發展觀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內涵。民事權利是人們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傷根,不離本,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乃富民強國之道。民法典能夠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為了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民法典。
民事立法不僅要描述社會,而且應當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在較長時期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成為中國的“民事權利經典”,成為全國深化改革的推進器,成為宣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工具。
梁慧星:
完成一部進步的、科學的、完備的中國民法典,除了完善民事法律體系、保障法院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私權之外,還有一個考慮,就是要發揮民法典的教科書功能。民法典不僅是法院的裁判規則,同時是人民的行為規則,它規定現代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行為準則。例如,怎樣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怎樣追究責任,社會環境發生異常變動情形如何兼顧雙方的利益,怎樣結婚、怎樣離婚,離婚時如何處理子女的撫養、監護和家庭財産問題,家庭生活中如何處理父母子女關係、怎樣贍養老人、撫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如何投資理財,如何開辦公司及處理企業內外關係,等等。
一言以蔽之,民法典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全社會的生活教科書、法治教科書、文明教科書。
阿里巴巴和工商總局的爭議緣于電商法律缺失
2015年伊始,工商總局與阿里巴巴的一場口水大戰引發了中國乃至全球的關注。智慧財産權法專家、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楊延超對此事件的制度原因進行了分析。
楊延超:
阿里巴巴和工商總局的爭論,實際上是缺乏電商立法背景下的産物,電商不知何去何從,工商總局執法缺乏依據,而消費者和被侵權人維權難度也很大,難免心生怨言。因此,推動電商專門立法迫在眉睫。紛爭,止于法律。
我們亟須完善針對電商的法律法規,理清電商的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才能讓阿里巴巴等電商的道路更加平坦,才能讓消費者和商標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第一,亟須制定電商具體義務的條款。第二,亟須推動電商專門立法。第三,消費者和被侵權人的維權需要具體的規則。
“網際網路+”需要紮實的法制基礎
“網際網路+”的提出,表明我們對網際網路充滿期待,但是,網際網路如何能讓我們信任,需要理性的制度做基礎。資訊法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吳峻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
吳峻:
網際網路的最重大經濟意義,在於對每一個非主流供給及需求的尊重與滿足。每一個産品和服務的需求總能找到自己的供給方,每一個聲音都有屬於自己的回聲,個人權利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它釋放了可以釋放的潛力,和傳統的渠道一起,推動經濟飛奔向前。
只有依據法律制度確立網際網路總體監管架構,才可以向公眾及産業提供一種關於網際網路的確定性和信任。沒有對監管制度的信任,就無法指望網際網路對整個經濟的積極推動作用。
網際網路繞不開傳統法律在網際網路領域的適用,也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智慧財産權法、民法等法律在網際網路領域的適用。但是,網際網路也需要對其特殊問題進行規制的法律,如電子簽名法、個人資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電信法等法律的出臺或完善。
網際網路對法律制度究竟有什麼影響?對此的討論一直在進行。“網際網路+”的提出表明,各界對網際網路的經濟推動力有很大的期待。但是,我們憑什麼信任網際網路?網際網路的發展趨勢對法律制度的影響程度到底如何?網際網路産業及相關社會互動模式對政府的政策選擇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這都是必須明確的問題。
自貿區建設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今年4月,國務院分別印發通知,批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際經濟法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夏小雄對自貿區的法律制度建設提出建議。
夏小雄:
自貿區的建設必須要有完善的法治基礎。目前,調整自貿區改革的制度規範體系初步確立,但是依然不夠完善,自貿區的制度創新和改革深化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針對上海自貿區建設過程中已經出現的問題加以分析,對廣東、天津、福建等其他地區自貿區建設的逐步推進,以及未來統一《自由貿易區法》的制定具有借鑒意義。
1、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海自貿區內法律、法規的“暫停實施”制度,使其符合憲法、立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而能夠更好促進上海自貿區的改革發展。2、隨著上海自貿區內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推行,我國針對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必須及時加以重構,使其能夠適應負面清單管理背景下備案制的新形勢。3、必須進一步完善上海自貿區內的商事登記管理制度,使得企業設立運營更為便捷和高效。特別是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完善的企業設立法制能夠確保它們充分享受準入前國民待遇,進而使得上海自貿區的企業設立制度更趨法治化、國際化。4、自貿區內金融創新需要法律支援。5、自貿區內稅收法制需要更新完善。6、自貿區內法律爭議解決機制的優化。
清理僵屍企業不應是政策性破産的重演
資産重整專家、律師王兆同,在他之前的法官職業工作中已涉及許多公司資産清算糾紛,並在幾年前就在我報撰文呼籲重視僵屍企業問題。最近,針對供給側改革和清理僵屍企業話題,他提出自己的看法。
王兆同:
1994年至2008年間,我國推行政策性破産,按照王欣新教授的觀點,“政策性破産實際是將本應由政府解決的問題、承擔的費用,強制轉嫁由債權人承擔,其指導思想不是通過破産程式解決債務的公平清償,而只是想通過行政干預(儘管已轉化為法規形式),把破産當做政府解決國有企業虧損、安置失業職工、調整産業結構、減輕政府負擔的一種‘由債權人買單’的廉價方式,完全不符合市場經濟的運作規律。”
在中央再三聲明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的情況下,在《企業破産法》已經實施多年的情況下,再實施政策性破産,讓債權人甚至全社會為國有企業的經營虧損買單將受到極大的詬病,故政策性破産只能成為歷史,將要登場的將是市場化的清理僵屍企業。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則,啟動清理僵屍企業的主體應當是市場主體(債權人、債務人或股東),承擔事務性工作的應是社會仲介機構,就重大事項進行表決的應當是債權人會議,主持程式並作出裁決的應當是人民法院。整體上來説,應當是市場主體依據法律規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市場行為,而不宜將其解讀為行政行為在司法領域內的延伸。
《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爭議中前行
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社會爭議聲中通過了被俗稱為“霧霾法”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環境法學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所副所長常紀文,參與修訂工作9年,多年從事霧霾區域防治體制制度和機制研究。他對這次修訂的進步與缺憾發表了中肯之見。
常紀文:
除了沒有規定公民的清潔空氣權這一基本環境權利、行政管控色彩仍然很濃厚、沒有採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篇章結構不太均衡等重要缺憾外,還包括以下不足:一是儘管規定了許多法律責任和行政措施,“空制度”型的宣誓性規定還是很多,導致法律的可實施性打了折扣。二是所規定的嚴格法律措施難以在地方常態性地實施。三是回避了非重污染天氣下機動車限行這一爭議性問題。
客觀地説,《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是一個歷史飛躍,專項環保立法短期內想超越《環境保護法》,難度很大。立法修訂到此程度,已經不易。霧霾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霧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於這一點,應該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成果還是有相當的積極意義的。
股災之後我們如何修改完善證券法
今年4月2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一讀審議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而6月份,中國股市發生了一場罕見的股災。在此特別時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馮果等民商法學家對《證券法》的修改提出思考和建議:
法治是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與治理的基本方式;呼籲擴大《證券法》的調整範圍,穩步推進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改革,統一目前三足鼎立的債券市場制度;進一步加大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激活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引入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制度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積極穩妥地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資本市場與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體制與機制,切實消除監管盲區,鑄造監管合力。
劉俊海:
應對6月份以來股價大跌事件的經驗,建議新《證券法》增設證券期貨市場失靈應急預案制度,全面規定市場失靈的分級、預防機制、預警機制、處置程式與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李曙光:
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對“救市”等概念以及什麼情況下需要“救市”、如何“救市”進行比較全面的規定。此次《證券法》的修改也應當關注上述問題。
馮果:
這次《證券法》修改草案中,債券市場受到冷落是不爭的事實。很多監管和風險處置措施沒有看到債券本身的投資性、風險性和可流轉性。我們沒有意識到債券真正的功能是一種投融資的工具,因此並沒有把它放到資本市場發展的層面去考慮其長遠發展問題。但真正的資本市場不可能僅僅是單一的股票市場,相反,債券市場應該在其中佔據支柱性地位。此次股市波動引發的經濟和社會恐慌反映出我們資本市場發展中的畸形以及建設方向和思維上的狹窄。這次《證券法》修改對債券市場規則沒有觸動,相較于實踐,是一種倒退,這不能不説是令人失望的一件事。
“稅收法定”必須包含稅率法定等元素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于3月8日第三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並將於3月15日表決,其中的一個亮點就是增加了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規定。在這幾天的間隔中,針對草案中沒有把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四個重要的稅收元素列為稅收法定範圍,財稅法學家、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特別在我報撰文、呼籲,並與社會各界人士一起成功推動稅率法定等內容加入《立法法》。
劉劍文:
通過回顧稅收法定近年來在我國的發展歷程,準確和整全性地剖析稅收法定的涵義,進而闡明稅收法定的現實影響,有助於我們更好地領悟稅收法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堅定地把握進一步深化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
稅收法定原則的本源,其涵義實際上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課稅要件法定,即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繳納程式等基本稅收要素應當由法律規定;二是課稅要素明確,即上述基本稅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規定應盡可能是明確、詳細的,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三是徵稅合法,即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課稅要件和徵納程式來徵收稅款,不允許隨意加徵、減徵、停徵或免征。概括起來,前兩點主要是對稅收立法的要求,最後一點則是對稅收執法的要求。
較之2014年12月的二審稿,三審稿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規定不夠精確、周延,仍有一些可改進之處。二審稿中的相應條文為“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一表述在三審稿中卻進行了簡化,“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四個重要的稅收元素被刪除,只保留了“稅種的開徵、停徵”的法定。要言之,三審稿的表述遠不足以涵蓋稅收法定原則的其他內容,不利於有效規範政府的徵稅權力、維護納稅人的財産權益、發揮人大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也不利於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一帶一路”要以一套法治化的規則體系為目標
“一帶一路”的倡議和實施方興未艾,國際經濟法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敬東提出自己的見解。
劉敬東:
“一帶一路”戰略必須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礎之上,通過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訂一系列貿易和投資協定、成立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組織章程等法律方式來實現。只有實現法治化,才能確保“一帶一路”戰略的最終實現和長期、穩定發展。
“一帶一路”戰略的法治化,不僅是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中國提升國際規則話語權的需要。目標是構建一個以國際貿易規則、投資規則和爭端解決規則為核心內容的、代表21世紀最新國際經濟法發展成果的國際條約體系。
對專車要有寬容心和新思維
作為“網際網路+” 的新型業態,專車問題在社會和政府中引起廣泛爭論。北京理工大學孟兆平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高秦偉等法學家,從合法性、合理性兩方面就交通部《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而就國家治理和政府監管問題發表了觀點。
孟兆平:
“管理規定”違背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精神。專車這個事情從本質來説,也是一種電子商務的交易模式。電子商務立法的最基本原則,就是:促進發展;規範秩序;維護權益。之所以把“促進發展”放在了電子商務法立法的最首要的一個位置上。從交通部這次頒布的這個規定來説,它本身違背了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中所提倡的精神,就是無來由地對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制定出一種非常嚴格的監管措施。
高秦偉:
監管“網際網路+”不能沿襲傳統方式。分享經濟就是依託網際網路資訊的平臺,將相對分散和閒置的資源利用起來。就我國來説,專車實際上就是分享經濟或者共用經濟的一個突出表現。現在探討的“網際網路+”問題,可能只是在計程車領域的體現。實際上現在或者未來,交通運輸的客運領域,汽車維修領域,駕駛員的培訓領域,公交領域等領域也都會出現“網際網路+”的模式或狀況。在眾多領域,我們都要面臨這樣一個問題:轉變監管的思路和監管的理念、監管的模式。這是必然要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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