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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遭“棄養” 法院判男女雙方擔責

  • 發佈時間:2015-12-24 16:5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記者李萬祥)馬某某與李某同居後育有一非婚子,雙方因産生矛盾解除同居關係,兒子李某某隨父親李某生活。李某因不願撫養兒子,將李某某送回馬某某,隨後馬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按《離婚協議》將兒子帶回撫養。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李某某由李某撫養,馬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至李某某獨立生活時止。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馬某某與李某于2007年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後雙方因産生矛盾決議解除同居關係,並於2014年訂立《分離協議》一份,載明:“現因雙方感情不和,斷絕一切關係,兒子李某某由李某全權撫養;馬某某給兒子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一份,由馬某某負責繼續繳費;馬某某有權探望孩子,其他人不能干涉;兒子未來好壞均與馬某某無關。”馬某某與李某解除同居關係後,兒子李某某即隨其父李某生活,後李某將兒子李某某送回給馬某某撫養,現馬某某訴至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請求李某按照《分離協議》第1條的內容將兒子李某某帶回撫養。

  原、被告係李某某的親生父母,李某某雖係原、被告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原、被告對李某某均負有撫養義務。因原、被告在《分離協議》中明確約定李某某由被告撫養,且《分離協議》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結合李某某及原、被告的實際情況,由被告李某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和成長,原告應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因原告無固定收入,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及本地城鎮居民每人平均消費性支出水準,銀川市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非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馬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至李某某獨立生活時止。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非婚生子李某某由馬某某撫養。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了李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父母雙方均不願主動履行撫養義務的撫養糾紛案件,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僅有悖于社會道德,也有違于國家法律。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産生首先來源於血緣關係,這種撫養義務割不掉、剪不斷。同時,子女出生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子女自己是無法選擇的,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權利,父母對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並無二選,均要積極履行。通過撫養糾紛訴訟,法院結合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身體條件、撫養能力及與孩子感情的遠近親疏等方面來綜合判定,由一方實際撫養孩子,另外一方用支付撫養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如果雙方均非客觀原因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則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遺棄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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